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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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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13 23: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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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工人最值得尊敬。
如武钢炼钢、高温作业的建筑工人、抢修供电设备的电力局工作人员,我曾经看到在带电作业车伸缩臂车斗内的工作人员,要忍受高达50多度的气温工作。供电线如断电抢修的话,沿线所有用户都将在高温中忍受停电的痛苦。他们常常全身都被汗水打湿,衣服都可以拧出水来了。还有交通亭路口的交通指挥员,顶着烈日在路面执勤。环卫工人紧握扫把都有汗水滴落下来,很辛苦,黄色的工作服紧紧贴着里面的衣服,这些普普通通但却可贵的高温劳动者应该受到城市的尊重和爱护。
我们应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除了劳动者提高自身保护意识,社会和单位都应该有高温保护条例,发放高温降温物资和津贴,适当休息和减少劳动强度和时间。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最高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并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若发现自己的高温保障未得到落实,可依靠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我认为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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