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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4-4 2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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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
一是住院治疗费救助。对在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解决。
二是托管治疗费救助。对治愈无望,又存在暴力倾向和安全隐患的重性精神病人,送辖区内定点精神病医院实行托管治疗,每年托管治疗费在16000元以内的,由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民政医疗救助20%、个人自付10%(无监护人的,由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是院外服药费救助。对在医院外或家庭中服药控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用药费由民政、残联、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部门按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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