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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说错,气象预报应该属于公益事业。而公益事业对百姓来讲,应该是免费享受的。亦即,这属于公民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国家气象局郑局长却说,“但是这种发布方式不在我手里,是在运营商手里,那运营商他作为一个公司,市场机制,他收取一些专门的信息费用,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比如说如果你手机用户要定制每天要有专门的一些天气预报,我们也可以理解”。怎么能说“可以理解呢”?本来是公益事业,应该免费提供的,运营商偏偏要收取一定的“信息费用”,显然是对公益事业的某种背叛,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或“变相剥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对运营商就可以“法外开恩”?那么“ 根据中国《气象法》规定,对于各类社会组织‘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既然气象预报是公益事业,传播信息就应该是免费的,《气象法》怎么能公然允许“各类社会组织‘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呢?如果我们以法律形式明确“传播信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就等于以法律形式明确公益事业可以“不免费”,这样的“不免费的公益事业”还是“公益事业”吗?倘若说,运营商“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本性是然,且是“公司行为”。一旦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便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那便意味着我们的“公益事业”还不是真正的“公益事业”。或者说,是法律有意无意地在支持运营商侵犯或剥夺公民的知情权。运营商的“乱收费”“有法可依”,受“法律保护”,而公民的“知情权”则“无法可依”,不受“法律保护”。
我并非在“钻牛角尖”,对于国情我也并非“一无所知”,因为类似这样的社会现象太普遍太普遍了。所以“太普遍”,或许正是由于我们的“可以理解”,才使神圣的法律成为任人打扮的“小丑”。
“知情权”是什么?应该知道的,必须让他知道。应该知道的,你没有让他知道,应该早知道的,没有早知道,应该知道确切消息的,没有知道确切消息,又意味着什么?北京特大暴雨造成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与你天气预报的失误不能说没有关系吧?知情权,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生命权。不尊重知情权甚至变相剥夺知情权,就是不尊重生命权甚至变相剥夺生命权。
至于,“风云3号卫星技术先进,我们没利用好”,又说明什么?还是事业心责任心问题。“有媒体指出,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天气信息,不仅成为了运营商的盈利工具,也部分地成为了气象部门的额外盈利工具。在运营商和气象单位的论战中,有消息说,气象部门每年从运营商处得到的分成动辄数亿元人民币”(引文同上)。一个看似十分简单的气象预报,竟掺杂了那么多的利益纠葛,都在为各自的利益绞尽脑汁,怎么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报务”?而公益事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全心全意而不是三心二意为人民服务”。但实际情况却是,“在网络上一份流传甚广的‘职业声望排行榜’中,天气预报员入选了最不靠谱职业之列,与之对照,股评家也只获得了这项‘大奖’的提名而已”。(引文同上)常说“北京大天晴,省会阴沉沉,县里下大雨,乡下淹死人”,我们能否理解为,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自然问题。不管怎样,人们总爱把气象来比喻中国国情,起码说明气象部门确实存在问题。
当然,预测不准,岂止是气象部门?我们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学家们,对于形势发展、社会前景,哪一个能做到“未雨绸缪”?遑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了。大都是“早不忙,晚心慌,半夜起来补裤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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