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交警 1、出让公权。交警将查处违法停车,拖移车辆的公权移交给无行政执法权的十余家修理厂,让其拖车在道路上肆意拖车,每拖车一次收费200元,而法律规定拖车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是不收费的。 2、将车辆年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与环卫局征收“垃圾费”捆绑,并列入其前置许可,对不交“垃圾费”者不予年检发证,明显违法。 3、将车辆年检、核发检验与处理交通违法捆绑,并列入前置许可,违反交通法规定。(车辆年检与处理交通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违法者是人,而不是车,车只是一个物体,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侦查手段查找违法行为人,对行为人实施处罚,而不是限制车辆年检,对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车辆年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办理)。 4、将机动车驾驶员驾照年审与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费捆绑,并列入其年审的前置许可,对不交会费者不予年审,仅此一项一年收费达数千万元。 5、本应由行政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文书都由当事人出资到其指定的打印点打印。 二、交通、运管 交通局8年间耗巨资修了两个“汽车客运中心”,其中一个已拆除用于房产开发,另一个至今不能投入使用,造成巨大损失,至今无人问责,客运管理部门面对数百台非法营运的黑车视而不见,但对向合法经营者收费却情有独钟。2006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2006]14号文件规定:“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各地应针对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多、项目多、频次多等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2011]127号文件,取消了253项涉企收费,“综合性能检测费”也在之列。为了利益,运管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作为每年进行《道路运输证》发证、年审的前置许可。综合检测年收费275元/车,二级维护年收费320元/车,全市营运机动车保守估算也有5-6万台。 三、环境卫生管理局 除了组织无执法权的闲散人员佩戴红袖章在城区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进行现场处罚外,还一并行使公安交警的职权,他们守株待兔,发现有车在禁停路段停靠,一群人及时上前将车团团围住,不准对方驾车离开,强行现场处罚,收缴10元、20元罚款不等。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 每年上半年利用企业年检之机,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费”,不交会费不予年审,收费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每户96元/年,小型企业300元/年,规模以上企业达数千元……。 以上所列事项,天天都在上演,说它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业不正之风,甚至是打劫都不为过。望有关部门的领导管一管,刹住这股向百姓伸手的歪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