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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调研员亩均2块9,承包英山万亩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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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嘉兴市 2012-8-20 12: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郎晓俊大别山摄影报道
站在海拔1100多米的 “陈棚坳”林场上,湖北英山县石头咀镇营坊村村民余国桥挥起镰刀,向丛生的杂草狠狠砍去,“两千立方的杉树,全没了。”
7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营坊村“陈棚坳”林场,余国桥说,杉树被砍伐,给村里带来100多万元的损失,而且还会持续40余年。
据了解,营坊村与湖北省同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50年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合同规定,同创公司从2006年7月30日开始承包营坊村集体山林,平均每亩承包费2.9元/年。
由于《合同》规定,同创公司“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不受营坊村限制”。去年,同创公司就在没有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杂木38万斤,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认定“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同创公司的法人代表金刚,或还在湖北省林业厅一下属单位担任“省林业局培训中心调研员”。
万亩山林廉价出租
营坊村地处大别山腹地,雨水充沛,拥有山林面积两万余亩,森林覆盖率达85%以上。早在1996年,时任英山县林业局局长的胡时碧就在《中国林业》杂志上撰文称,营坊村的林木价值达2800多万元。
多年来,当地村民靠山吃山,每年都会有计划地造林护林。直到2006年,一位村民上山采药时发现,一切都变了。“她回来说,陈棚坳的杉树被人砍了。”余国桥说。
为了证实村民所见,7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跟随几位村民前往“陈棚坳”林场。走了3个多小时山路后,记者看到,被砍伐的区域已经长满杂草。站在最高处望去,这一块与周围郁郁葱葱的杉木林相比,明显矮了一截。一条蜿蜒的泥路一直延伸到村外。“杉树就是从那儿运走的,他用大货车(运),一车装二三十方,白天、晚上都运。”余国桥说。
2006年6月22日,营坊村村支书余建中作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与同创公司法人代表金刚签订了《承包合同》。协商决定,自2006年7月30日至2056年7月30日,同创公司承包营坊村集体山林。承包面积为1.4万亩,50年的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06万元,一年4.12万元。根据合同上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亩山林的承包费用仅2.9元/年。
“两块九,像这样的杉木,一米都买不到。”村民余兴来说。他说,一棵8米的杉树,至少能做两根桁条,一根卖40元,也有80元收入。所以,“陈棚坳”的杉树,一米至少要10元。
据村民介绍,除了营坊村,不远处的天堂村也存在类似现象。早在2004年,同创公司就与天堂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面积1万亩,50年的费用总计200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亩的承包费用为4元/年。
湖北省林业厅官网上,2008年4月,英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余波为该网撰文称,湖北同创公司总经理金刚、纪卫东投资425万承包石镇(石头咀镇)天堂、营坊林场2.4万亩,期限50年。
“神秘”合同秘而不宣
营坊村祖祖辈辈靠山吃山,漫山的植被是他们的“命根”。一纸合同,却让1.4万亩集体山林换了主人。
村民余必如认为,这是一份不合法的合同。“集体山林承包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公示。但村里从没公开过,不少村民在合同签订半年后才知道这事。”余必如说。
而且,当村民要求查看《合同》时,遭到村委会的推诿和拒绝。可当湖北省林业厅工作人员来村里核查情况时,村委会却“神奇”地拿出了合同。当时,一位村民以看合同为由,复印了一份。
这份复印件的内容,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英山县林业局看到的《合同》内容一致,上面盖有营坊村村委会公章,并附有村支书余建中、同创公司法人代表金刚、公司生产经理纪卫东的签名。
《合同》显示,当时双方只规定了承包期限、面积、金额、经营范围等几项简单内容,对村民最关心的承包金额是如何界定的、每年合法采伐的面积,以及采伐后植树还林任务,均未作出明示。
然而,按余建中的说法,这份合同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称: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后,决定将本村经营的山地、林地采取对外发包经营的形式经营。
不过,余建中向记者出示的“会议记录”显示,那次会议的核心是“澄清一个承包与拍卖的概念”,并没有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更没有提到承包价格、年限等核心问题。余建中也不能出示村民在《关于营坊村林业“承包经营”决议》上的签字原件。
余建中解释,合同是村里开代表会通过的,“村两委和代表知道就行”,并且干脆说“没有评估”。
对于“山林出租过于廉价”的说法,余建中不以为然。他强调,这是“承包”,不是“拍卖”。
他认为,与石头咀镇天堂村相比,营坊村的山林承包价格是划算的:天堂村才200万元,营坊村有206万元;而且,营坊村比天堂村晚两年承包,期间采伐了600立方杂树,价值30多万元。
但村民并不买账。因为天堂村的集体山林面积为1万亩,而营坊村达1.4万亩。按余建中的算盘,多出来的4000亩,50年的租金只有6万元,平均每亩0.3元/年。
采伐指标被增两倍
除了低廉的租金,同创公司的采伐行为也令村民担忧。按照几位村民的说法,2010年,同创公司在 “陈棚坳”林场采伐杉木2000多立方米。
若数据属实,如此采伐是否得到了英山县林业局的批准?
7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英山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采访,但被告知负责人正在出差。随后,记者辗转联系上该负责人,他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并让工作人员交给记者一份 《关于 “同创公司”毁林和违规流转集体林场等问题的核查情况汇报》(以下简称 《情况汇报》)。
《情况汇报》显示,2010年10月15日,英山县林业局批准同创公司《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规定采伐蓄积总计901.3立方米,“采伐林木蓄积误差均在允许范围内,两个小班不存在超指标采伐的问题”。
不过,村支书余建中说,“为了(支付)护林(的费用),山林承包之前,村里每年的指标是两三百方的树。”村民余国桥也证实了这一数字。
可见,山林承包给同创公司后,采伐指标上涨了两倍。这一指标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该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只知道同创公司拥有林业局核发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且采伐面积合规。
除了杉木采伐的问题,村民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2010年底至2011年5月,同创公司在营坊村 “万人潭”林场盗伐数十万斤杂木,卖给罗田县村民当天麻菌材。不远处的天堂村“大口”林场,也存在被同创公司盗伐的现象。
7月24日,记者来到了“观音会”林场的天麻种植区域发现,蓬松的土壤表面,已有不少天麻长出花茎。不远处,一截截废弃的木材,摞起来一米多高,绵延数十米。
记者从英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那里得到证实,林区内确实存在在没有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杂木销售给农户或自行就地种植天麻的情况。
然而,在森林公安的立案通知单上,标明的却是“纪卫东涉嫌滥伐森林案”。
英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西河派出所所长舒胜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纪卫东是同创公司在英山县林木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案发后,纪卫东主动承认了滥伐杂木的行为,且其目前已经不是同创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安局于2011年8月18日对其立案。
舒胜祥称,森林公安在营坊村“陈棚坳”分场“光岩”处,对已翻出的天麻菌材进行逐筒检测,认定该处被滥伐的杂树体积为71.2立方米。但是天堂村“大口”分场“蓼竹坪”处、“万人潭”分场“谭山垴”两处的菌材还埋在土里。要是把天麻全部翻出,可能会给种植户造成巨大损失,造成新的矛盾。因此要等到今年下半年收成后再检查。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的文章《一立方杂木相当于多少吨》称,“通过反复测算,最终算出每立方米杂木数量应为1.156吨”。按此算法,同创盗伐的38万斤杂木约164.3立方米。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面“金刚”?
同创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为何能以低价租得万亩林场,并获取数倍的砍伐指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资料显示,同创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1日,是一家负责林木培育、种植,林产品采集、销售,食用菌菌种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位于英山县石头咀镇枫树街,法人代表是金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金刚还在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登记了一家名为 “湖北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工贸)的企业。经对比,两个“金刚”实为同一人。
同创工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从事物流仓储设备、木托盘、木包装箱生产与销售业务,并自称“是湖北省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局所属森工企业的一面旗帜”。
多位村民指称,金刚除了“公司董事长”、“劳动模范”外,还有一个身份——省林业系统干部。一位曾到省林业厅反映情况的村民说,当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金刚是林业系统的人。
记者发现,在湖北省林业厅官网“人事任免”一栏,确有两条与“金刚”相关的任职通知。在2010年3月15日发布的 《关于朱仕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经局党组2010年3月13日研究决定,刘建设、金刚同志任省林业局招待所调研员。”在201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杨敏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鄂林党[2010]90号)中,“经研究决定,金刚同志任省林业局培训中心调研员”。
记者致电湖北省林业厅人事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证实,“他在我们林业厅的二级单位,是培训中心调研员,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就是一个地方。”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证实,“他是在林业厅的招待所里面,没有培训中心这个机构。(两块牌子)必须经过编制部门审核,招待所是经过我们认同的,我们才上的网,培训中心我们没有认同,所以记录是招待所。”
曾在省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监察室工作的一位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当时(群众反映情况时)金刚是在同创,因为他们找他谈过。
记者数次拨打同创工贸官网上的电话,均被告知“金总不在公司,具体我不是很清楚。”拨打官网上留的手机号码时,对方得知记者身份后,称“打错了”,随后匆匆挂断。
“中枪”的大别山
在大别山,滥伐现象处处皆是。英山县森林公安证实,天堂村 “大口”分场“蓼竹坪”处、“万人潭”分场“谭山垴”处,均留有同创公司的破坏“手笔”。
除了英山县石头咀镇,同属大别山地区的湖北麻城顺河镇周坳村,也被湖北本地媒体曝出“每亩每年租金12元”。
这几起“廉价出租、滥伐严重”现象,发生地都是全国重点生态林区——大别山。“我们是山里人,靠山吃山,他们把我们碗子砸掉,我们吃什么?”余国桥有些愤怒。一旁的余必如整理着一沓资料,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还有一些关于林地流转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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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嘉兴市 2012-8-20 12: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租林合同疑遭篡改 同创经营活动被叫停
http://www.nbd.com.cn 2012-08-09 00:59

彭小东 每经记者 郎晓俊发自成都 武汉

8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披露“万亩山林廉价出租”事件后,引发舆论关注。当晚,湖北“英山县政府网”刊文称,湖北林业厅已到达英山县,开始展开调查。

近日,记者也不断接到营坊村村民举报称,除了廉价出租、滥伐严重,湖北省同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或还存在篡改承包合同等情况。

昨日(8月8日)上午,记者按照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英山县林业局要求,发去《采访函》询问此事。但截至发稿,两家单位均未回复。

合同被指存两个版本

英山县林业局7月底提供的《关于“同创公司”毁林和违规流转集体林场等问题的核查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显示,同创公司从2006年7月30日开始承包营坊村集体山林,平均每亩承包费为2.9元/年。

可村民反映,村委会对合同的细节一直讳莫如深。直到2011年,湖北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到村里核查情况时,村委会才拿出一份合同。当时,一位村民以看合同为由,悄悄复印了一份。

这份复印件的内容,与英山县森林公安出示的合同一致,上面盖有营坊村村委会的公章,并附有村支书余建中、同创公司法人代表金刚、公司生产经理纪卫东的签名。“合同是我们办案的时候,他们(同创公司)提供的。”英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西河派出所所长舒胜祥说。

不过,有多位村民反映称,这并不是2006年签订的原始合同。其中,多处细节有所改动。

《情况汇报》显示,2006年6月22日,由石头咀镇分管领导陈国英带队共七人,赴武汉考察“同创公司”。最后,余建中代表营坊村与该公司法人金刚签订承包合同。

8月7日,上述七位中的一名成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原始合同与村民悄悄复印的那份合同并不一致。“(原始合同)好多内容我都忘了,其中一条我记得——公路要从营坊村修上去,金刚当时表示,如果修路,需要村里负责解决占地问题。”上述成员说。

而在村委会向林业厅工作人员、森林公安出示的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描述。实际上,同创公司是从紧邻营坊村的天堂村修了一条泥路,通往“陈棚坳”林场。村民余国桥称,通过那条蜿蜒的泥路,同创公司将数千方的杉木运往村外,造成上百万的损失。

7月底,记者实地探访后发现,“陈棚坳”甚是偏远,距营坊村有3个小时的路程,可谓人迹罕至。也正因如此,直到半年后,一位妇女上山采药时才发现光秃秃的山地。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始合同与村民复印的那份合同有三处不同:一是,原始合同规定每年砍树不能超过300个立方;二是,到林场的路要从营坊修;三是,砍一块,栽一块,对成活率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第一点,原始合同规定的砍伐指标,确与山林承包前的指标较为接近。村支书余建中曾对记者说,“为了(支付)护林(的费用),山林承包之前,村里每年的指标是两三百方的树。”村民余国桥也证实了这一数字。

对于原始合同的去向,该知情人士表示,“到2008年,金刚向我们支部书记送了点礼,就把2006年的数据毁了,又签了合同,把林权证登记在他的名下。”

8月7日,记者拨打合同起草人之一、村支书余建中的手机,希望求证此事。不过,一直无法接通。

合同起草人之一、石头咀镇分管领导陈国英则表示,“(当时合同规定)每年砍伐由林业部门审批,好像没有写具体数额。具体我不清楚,这么长时间,不记得了。”

记者又拨通合同起草人之一、现任村主任许改平的手机,对方接通电话后称自己不是许改平,并告诉记者“他病了”。

同创在英山经营活动被停止

记者又致电英山县林业局办公室了解“万亩山林廉价出租”的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分管此事的领导是副局长乐治先。“我刚才打电话跟他讲了,他说手机号码不好(提供)。”该工作人员说。

不久后,一位自称“英山县林业局林改部门”的徐(音)姓人士向记者来电,称英山县林业局正在调查“万亩山林廉价出租”事件,目前已停止同创公司在英山县的一切经营活动。英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消息。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披露的“砍伐指标增加两倍”等问题,该工作人员也证实同创公司在2008年获批的砍伐指标(含营坊村、天堂村)为2100立方,2010年的指标是2000立方。

然而,这与营坊村承包前的300立方相比,砍伐指标已翻倍。该人士解释称,“(被砍伐的)高产林有一部分,低产林也有一部分。砍伐指标增加,是因为这两年工程造林的‘低改(低产林改造)’任务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上午,记者又按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英山县林业局要求,发去了《采访函》。下午,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自己不了解情况,上午接传真的工作人员不在单位。英山县林业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则将承诺的回复时间从“四点”改为“四点半”,后又改为“五点半”……

截至发稿,两家单位均未回复,同创公司也未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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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嘉兴市 2012-8-22 09: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独家披露了“万亩山林廉价出租”事件,其中,主人翁“金刚”的身份是焦点之一。
  调查显示,他是湖北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工贸)、湖北同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林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湖北省林业厅下属单位 “省林业局培训中心”的调研员。这样的双重身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长金刚
  “廉租门”风波始于2006年。当年6月,英山县石头咀镇营坊村与同创林业签订了一份长达50年的合同。合同规定,该村1.4万亩集体山林以每亩2.9元/年的价格进行出租。
  除了廉价出租,英山县森林公安局7月底提供的《关于群众反映“同创公司”乱砍滥伐林木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英山县负责人“纪卫东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还滥伐杂木约38万斤。
  在《每日经济新闻》披露“廉租门”前,营坊村村民一直以为,这个“同创公司”是位于湖北武汉的一家木材加工企业,其董事长叫金刚。甚至英山县森林公安提供的 《调查报告》也误认为,同创林业的全称是“湖北同创木业有限公司”。
  实际上,记者发现,同创林业成立于2009年5月,位于英山县石头咀镇凉亭村枫树街,全称为“湖北同创林业有限公司”。而村民口中的那家企业全称叫“湖北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从事物流仓储设备——木托盘、木包装箱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武汉工商局、湖北工商局提供的信息后发现,同创工贸实为同创林业的大股东,两家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金刚。
  调研员金刚
  知情人士透露,金刚其实是“林业系统”的人,一直游走在“体制内外”。
  据了解,湖北省林业局下属湖北省木材总公司在改制后,名叫湖北省鄂林木业公司。金刚在1991年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了该公司旗下的湖北省木材杨园公司工作。
  不过,杨园公司当时的效益很不理想,截至2001年1月,该公司负债200多万元,濒临破产。根据《播撒绿色的使者——2003年全国林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林业局编)一书介绍,当时金刚“不顾亲友的劝阻”,接任了经理一职。
  管理学专业毕业的金刚一上任,便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两年后,“企业由上任前亏损37.1万元,到2002年实现纯利润50万元,职工月平均收入由340元上升到1200元”。金刚也因此获得了 “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的称号。同创工贸在其官网上介绍,“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刚2003年被国家林业部评为湖北省唯一的部署劳动模范”,其“先进事迹被国家人事部《脊梁》画刊选为2003年度中华民族风云人物”。
  多位村民举报称,金刚在两年前又有了新的身份——“省林业局培训中心调研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湖北林业厅官网上发现,“人事任免”一栏确有两条与“金刚”有关的信息。在2010年3月15日发布的 《关于朱仕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经局党组2010年3月13日研究决定,刘建设、金刚同志任省林业局招待所调研员”。在201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杨敏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鄂林党[2010]90号)中,“经研究决定,金刚同志任省林业局培训中心调研员”。
  湖北林业厅人事处的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证实,“他在我们林业厅的二级单位,是培训中心调研员,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就是一个地方。”
  根据“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介绍,“省林业局招待所”是一个副处(县)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林业职工培训及餐饮、住宿服务。2010年3月1日,金刚由“组织任命”,成为“湖北省林业局招待所”的一名调研员,属“自筹事业编制”。
  金刚去留:尊重历史?
  一方面是两家“同创公司”的法人代表,一方面又是“省林业局培训中心”调研员。金刚的多重身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此,“湖北省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监察室”原负责人表示,“当时(指2003年-2010年)不仅允许,而且是鼓励的”,依据的是“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
  “但是2010年的‘8个严禁’、‘52个不准’又说不准(兼任)了,”该监察室原负责人表示,2010年的《廉政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与之前的“9号文件”有矛盾。
  “我们专门请示过省纪委,但是这个事情是2010年以前、2003年以后,所以我们跟纪委建议 ‘尊重历史’。”上述监察室原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事实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2010年,这一“历史问题”其实有解决的机会。
  湖北林业厅官网与“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均显示,金刚是在2010年3月由“组织任命”成为“湖北省林业局招待所”调研员的。就在两个月前,“8个严禁、52个不准”就已出台。
  也就是说,2010年3月,金刚已是同创公司法人代表。这种情况下,上级部门为何还要将其任命为“林业局招待所”调研员呢?
  对此,记者向湖北林业厅办公室及林改处发去采访函。林业厅林改处的一名李姓调研员告诉记者,他是赴英山县调查 “万亩山林廉价出租”事件的负责人之一,将在问询省纪委后回复记者。然后记者等待了十天,截至发稿,两个部门均未回复。
  上述杨姓法律顾问则表示,金刚兼职“培训中心调研员”这件事情,确实“有瑕疵”。“有瑕疵,该改进的就改进,我就建议董事长,你赶快去辞职。”该法律顾问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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