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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吴兴华交通肇事案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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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山东省泰安市 2012-8-25 23: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律是公正的,10楼上的别在那里JJ歪歪了好不,麻痹的你们怎么知道人家没有自首呢,支持法律我顶
接受了人家赔偿的70万还要治人家于死地。你们还是不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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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山东省泰安市 2012-8-25 23: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律是公正的,10楼上的别在那里JJ歪歪了好不,麻痹的你们怎么知道人家没有自首呢,支持法律我顶
接受了人家赔偿的70万还要治人家于死地。你们还是不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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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2012-8-25 23: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cctn1973 发表于 2012-8-24 23:11
你如果这么说我有点不赞同,首先我认为问题应该辩证的去看,这个事吴兴华是有错,错就是错了,不过他也没 ...

支持1973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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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5 23: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看这个帖子能搞到多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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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 2012-8-25 23: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张家请接受事实,得饶人去且饶人,吴家的虽没什么人,但是你也别把人家不当一回事,你家虽然是知识分子家庭,但是你们有做到一个知识分子的姿态没有,虽然你们有钱有势拿了吴家70万的巨额赔款可以请网络高手炒作,但是你们别忘了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你看谁才是最后的赢家,全国10几亿同胞你未必能个个能卖通帮你?,我相信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少在哪作践自己的良心了,会造报应的,昧着良心说话的人不得好死,你以为钱是万能的?,你那有种当初就别拿人家70万,竟然拿了那70万你为什么还咄咄逼人,要是70万被你们家买药吃不够的话,我可以发动全世界的朋友,最起码我认识的朋友每人给你家捐一块钱,让你全家吃个够,拿药当饭吃,都说了我是个没文化的人,我怕谁,有本事也去法官哪里颠倒黑白诬陷我,让爷也登上个半年八载的。还有那个J8,不管你是张家什么样的狗,拿了老张家多少钱,希望能够你一辈子够买药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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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2012-8-25 2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十堰地 发表于 2012-8-25 08:11
才6个月还是酒驾,普通P民不在里面呆个10年8年的恐怕是不可能的!

你这样认为的话那就只能说这是命,认命吧。抱怨有用的话那都指着抱怨活一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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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5 2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网上就容易把事情弄大,试问谁没事无法无天要去撞人啊,人家就那么小的官就冒出个官二代的头衔,拜托你们不要被别人的叫嚣冲晕你们的脑子好不好,理志看事,不要被一面之词就扰乱你们的思路了,冷静看事,真的是恶棍的话也会有相应的下场的,但如果不是,那岂不是错怪了别人,这件事总会有一个结果的,一定要冷静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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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5 2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鄂州政协干部之子吴兴华遭网络恶意中伤之思考
请点击如下网址:http://blog.people.com.cn/u/47448.html

湖北鄂州吴兴华案被媒体一再操作,似乎有得理不饶人,置人于死地而后快的感觉。
  这是一起醉驾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并且致人死亡,既是过失犯罪,同时也是故意犯罪,因为醉驾是对不特定的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即使没有撞死人,也是犯罪形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假如涉事的双方是普通的民众,这起案件很可能淡出大众的视野。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有很多,对于有赔偿能力、自首、立功检举情节且庭外和解的,也不过是40多万,拘役六个月或缓刑;没有赔偿能力,杀他无血、剐他无皮的,也不过三、六、七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毕竟不是故意杀人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退一万步说,即使犯罪分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按《刑法》和《刑诉法》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检举情节;受害者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激奋杀人、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可以判死缓。
  问题是有太多的巧合,吴兴毕驾驶的是公车,并且是酒后驾驶,其父又是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该公车驾驶员请假为父亲办葬礼去了,再加上目前社会上的仇官心态,因此,吴兴华案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据我所知,吴兴华是个大学生,没有工作,是位知书达理,很讲义气的年轻人;其父吴青山在梁子湖区从政多年,工作认真、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是一位很讲道义的官员,口碑很好。
  事故发生后,吴兴华及时报警并打了120,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配合调查;在事故的善后过程中,吴家卖了祖业、在银行贷款并借了私人高利贷,赔偿受害者家属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吴青山并在受害者棺木前下跪守灵,这是一般官员难以做到的。男子汉大丈夫,上跪天地、下跪父母,男儿膝下有黄金,吴是在用自己的行动来悔罪、赎罪,以期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希望庭外和解,这是人之常情。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个事故,双方都是不愿发生的,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教师,难道还要逼死一个知错必改的优秀青年吗?
  记者是社会的眼睛,新闻是社会的良心,但愿新闻媒体能真实反映事实经过,公正记述、良善记述,共同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附网友点评:
  1、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酒驾是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既酒后驾车又造成死伤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法只能择一重罪处罚,酒驾最重6个月拘役,所以择重只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徒刑是比拘役更严厉的处罚,所以不要拿高晓松比较,高晓松如果不是名人也许只能判3个月。发现这个论坛的言论非左即右,而且对本案的关注超出了事件本身,看似不那么单纯。怎么就不能理性地探讨问题呢,酒后驾车就按故意杀人?法律是赌气吗,那干脆不需要法律,将肇事司机现场击毙岂不更解恨。请问,肇事者吴兴华就算一分钱不赔,也没电话自首,也认罪悔罪,依法能判到上限三年?那假如一个农民驾驶“三无”农用车肇事至二人死亡、三人死亡。既不自首也无力赔偿的案例,法院将该怎么判?依法也能三年到顶吧。据说吴兴华那个所谓的高官的爹给张老师守灵,还给张老师家长下跪赔罪,贷款赔偿损失70万。湖北标准这个事故判赔40万算高的了吧,要是个开农用车的司机能调解到40万法院早就判缓刑了。所以事故就是事故,谁会希望发生,如果吵得凶的就严办,那法律对我们每个人,将越来越是一件危险的事。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并有悔罪、赎罪表现,法庭会采信的。
  4、一起交通事故,网络闹得如此沸沸扬扬,是不是有人在恶意操作?按这样的思路,那就是大家都不论对错,置法律公理于不顾,到网上恶意造谣歪曲,操作媒体,就能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谁敢说,自己哪天不出事故?不犯错?哪天你犯下无心之过,也被他人这样恶意造谣,恶意诽谤,你是什么感受?好心助人,犯下无心之过,自首,积极赔偿,结果负债累累,却遭遇对方拿了钱,还恶意闹事,如此被冤屈,却讨不来一个应有的公道!网上怎么没说吴兴华是什么工作呢,他是“打工仔”么不炒!他家“债台高筑”么不炒!
  5、是啊!一个区政协主席,算个么官哟,只是现在“官”不得人心。
  6、我晕,现在的网络真可怕,谣言漫天飞,我是梁子湖人,他们家的人我都认识,他儿子绝对不是“官二代”,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官”,能有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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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5 23: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6:}人都有有犯错的时候,请财迷心窍、无事生非之徒别再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了,会有报应的。你们原来在网上造谣说吴兴华是无证驾驶、见死不救、拖行几十米、逃逸......这些谣言被铁的事实所击破,你们是何居心?为什么血口喷人、混淆视听?难道是为了钱?为了将吴兴华整死?吴兴华是有意的撞人?他报了警并打了120,抱着张老师跪在路旁哭喊着请求过往车辆送医,目的是争取时间到医院救人;主动自首,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你们还逼迫梁子湖区两位副县级干部在受害者灵前下跪,被市领导制止。是谁给你们的权力,那么嚣张?不要以为身后有几个干部作支搼,就可以胡作非为、为非作歹、为富不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这个事故谁也不愿发生,张老师泉下有知也不愿涉事的双方生活在仇恨、痛苦之中,法律是公正的,我相信没有哪一个法官敢在这个案子上颠倒黑白、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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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6 03: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难怪我武汉大学法学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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