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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吴兴华交通肇事案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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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5: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5:}{:soso_e167:}重复千遍,复制千遍: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请财迷心窍、无事生非之徒别再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了,会有报应的。你们原来在网上造谣说吴兴华是无证驾驶、见死不救、拖行几十米、逃逸......这些谣言被铁的事实所击破,你们是何居心?为什么血口喷人、混淆视听?难道是为了钱?为了将吴兴华整死?吴兴华是有意的撞人?他报了警并打了120,抱着张老师跪在路旁哭喊着请求过往车辆送医,目的是争取时间到医院救人;主动自首,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你们还逼迫梁子湖区两位副县级干部在受害者灵前下跪,被市领导制止。是谁给你们的权力,那么嚣张?不要以为身后有几个干部作支搼,就可以胡作非为、为非作歹、为富不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这个事故谁也不愿发生,张老师泉下有知也不愿涉事的双方生活在仇恨、痛苦之中,法律是公正的,我相信没有哪一个法官敢在这个案子上颠倒黑白、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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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2012-8-27 15: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着说着怎么就干上了呢。这都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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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5: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5:}{:soso_e167:}重复千遍,复制千遍:
警告别有用心、无事生非之徒:请你们回家好好研读《刑法》、《刑诉法》和最高法及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量刑的轻重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仼相适应,履行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相适当原则,主动自首、积极赔偿70万元,有悔罪、赎罪表现,也是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这起案件在判决前本身就和解了,吴的家人在受害者灵前下跪赎罪多日,双方在调解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法庭上被采信。在论坛上,某些人混淆视听、颠倒黑白、别有用心、财迷心窍、指鹿为马、哗众取宠、沽名钓誉,唯恐天下不乱,实在是很不道义。个别人无事生非,妖言惑众,竟然拿纪委、市中院来说事,妄图左右鄂城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独立司法、良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真乃是痴人说梦、贻笑大方。有的人还在网上留言,准备决斗,实在是荒唐致极,把你们的正义感和文治武功、一腔热血用在保卫钓鱼岛、建设三沙市,行不?积德行善,泽被后世,请无事生非、别有用心之徒不要在涉事双方伤口上撒盐了,张老师泉下有知,不会放过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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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5: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7:}{:soso_e167:}{:soso_e167:}{:soso_e167:}湖北鄂州政协干部之子吴兴华犯下了不可饶恕之罪吗?
原创于: 2012-08-25 22:58:55
标签: 湖北,鄂州,政协,吴兴华,醉驾,思考
湖北鄂州吴兴华案被媒体一再操作,似乎有得理不饶人,置人于死地而后快的感觉。
  这是一起醉驾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并且致人死亡,既是过失犯罪,同时也是故意犯罪,因为醉驾是对不特定的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即使没有撞死人,也是犯罪形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假如涉事的双方是普通的民众,这起案件很可能淡出大众的视野。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有很多,对于有赔偿能力、自首、立功检举情节且庭外和解的,也不过是40多万,拘役六个月或缓刑;没有赔偿能力,杀他无血、剐他无皮的,也不过三、六、七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毕竟不是故意杀人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退一万步说,即使犯罪分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按《刑法》和《刑诉法》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检举情节;受害者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激奋杀人、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可以判死缓。
  问题是有太多的巧合,吴兴毕驾驶的是公车,并且是酒后驾驶,其父又是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该公车驾驶员请假为父亲办葬礼去了,再加上目前社会上的仇官心态,因此,吴兴华案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据我所知,吴兴华是个大学生,没有工作,是位知书达理,很讲义气的年轻人;其父吴青山在梁子湖区从政多年,工作认真、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是一位很讲道义的官员,口碑很好。
  事故发生后,吴兴华及时报警并打了120,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配合调查;在事故的善后过程中,吴家卖了祖业、在银行贷款并借了私人高利贷,赔偿受害者家属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吴青山并在受害者棺木前下跪守灵,这是一般官员难以做到的。男子汉大丈夫,上跪天地、下跪父母,男儿膝下有黄金,吴是在用自己的行动来悔罪、赎罪,以期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希望庭外和解,这是人之常情。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个事故,双方都是不愿发生的,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教师,难道还要逼死一个知错必改的优秀青年吗?
  记者是社会的眼睛,新闻是社会的良心,但愿新闻媒体能真实反映事实经过,公正记述、良善记述,共同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附网友点评:
  1、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酒驾是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既酒后驾车又造成死伤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法只能择一重罪处罚,酒驾最重6个月拘役,所以择重只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徒刑是比拘役更严厉的处罚,所以不要拿高晓松比较,高晓松如果不是名人也许只能判3个月。发现这个论坛的言论非左即右,而且对本案的关注超出了事件本身,看似不那么单纯。怎么就不能理性地探讨问题呢,酒后驾车就按故意杀人?法律是赌气吗,那干脆不需要法律,将肇事司机现场击毙岂不更解恨。请问,肇事者吴兴华就算一分钱不赔,也没电话自首,也认罪悔罪,依法能判到上限三年?那假如一个农民驾驶“三无”农用车肇事至二人死亡、三人死亡。既不自首也无力赔偿的案例,法院将该怎么判?依法也能三年到顶吧。据说吴兴华那个所谓的高官的爹给张老师守灵,还给张老师家长下跪赔罪,贷款赔偿损失70万。湖北标准这个事故判赔40万算高的了吧,要是个开农用车的司机能调解到40万法院早就判缓刑了。所以事故就是事故,谁会希望发生,如果吵得凶的就严办,那法律对我们每个人,将越来越是一件危险的事。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并有悔罪、赎罪表现,法庭会采信的。
  4、一起交通事故,网络闹得如此沸沸扬扬,是不是有人在恶意操作?按这样的思路,那就是大家都不论对错,置法律公理于不顾,到网上恶意造谣歪曲,操作媒体,就能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谁敢说,自己哪天不出事故?不犯错?哪天你犯下无心之过,也被他人这样恶意造谣,恶意诽谤,你是什么感受?好心助人,犯下无心之过,自首,积极赔偿,结果负债累累,却遭遇对方拿了钱,还恶意闹事,如此被冤屈,却讨不来一个应有的公道!网上怎么没说吴兴华是什么工作呢,他是“打工仔”么不炒!他家“债台高筑”么不炒!
  5、是啊!一个区政协主席,算个么官哟,只是现在“官”不得人心。
  6、我晕,现在的网络真可怕,谣言漫天飞,我是梁子湖人,他们家的人我都认识,他儿子绝对不是“官二代”,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官”,能有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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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东莞市 2012-8-27 16: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毕竟官方的释疑。不过民众信不信是另外一回事,公信力是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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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27 16: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托,不要把字搞得那么大,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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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6: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zzhb 发表于 2012-8-24 09:02
严格的来说判吴兴华6个月确实偏轻,法院对这起案件确实有不到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

如果是三年,要是我打死我也不会陪那钱,一个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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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封掉此类帖。不要浪费网友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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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7 17: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zzhb 发表于 2012-8-24 15:23
这个案子到这步真的是让人看到舆论的作用,真的是你方唱罢我登场。

事发时就是媒体的作用导致全国瞩目, ...

法律规定是半年至三年,没错,支持.吴兴华不是官二代,没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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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7 17: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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