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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公车致人死亡案宣判 因存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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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15: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公车致人死亡案宣判
因存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获刑半年 被害人父亲提异议


本报讯(记者齐同兴)开公车,醉驾并超速行驶,撞死鄂高一年仅32岁的女教师张某(本报17日曾作报道),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
鄂城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华驾驶明锐牌小轿车,沿该市道路自东向西行使。当行至该市鑫华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采取避让措施,吴某华所驾车辆将横过公路的32岁被害人张某撞伤,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7日,鄂城区检察院以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向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虽已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受害人张某的父亲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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