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月9日彭学银交通事故情况的说明 鉴于网民在东湖社区质疑我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现将2012年7月9日彭学银驾驶摩托车与孙晓旭驾驶摩托车在荆石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2年7月9日9时30分,彭学银驾驶鄂HAJ428号两轮摩托车,从江山水电站旁小路口右转弯进入荆石公路时,与沿荆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晓旭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郭某、肖某二人)相撞后,致彭学银及郭某肖某受伤,郭某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我队在对此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后,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彭学银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晓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未带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及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此事故中彭学银驾驶摩托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进入荆石公路,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一规定,但是彭某无视交通法规争道抢行,其违法行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了事故当事人郭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特此说明
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