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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9-2 0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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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确切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权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楼主所述事实属实,李宁公司无特权违法,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在中国境内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尊守中国法律,不得以任何理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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