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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3 09: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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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楼上各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将机动车交由上述人员驾驶的,除以上处罚外,还将吊销驾驶证。
二、“无证驾驶”现在的法律称谓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情形还包括:持有方向盘类驾照驾驶手把式类机动车或持有手把式类驾照驾驶方向盘式机动车。
三、楼主所称“驾驶水平已经合格”,不知是何种依据得出的结论。如果是经过车管部门考试合格,已经制证但暂时没有拿到驾照,驾驶车辆的,不属于“无证驾驶”,将按照“未携带驾驶证”处理;如果是“自认为水平合格”的,将以“无证驾驶”处理。
四、现行交法不会鼓励无证驾驶。闹事飙车,有证者承担刑事责任,无证者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存在加重处理的情节,同时还需承担责任行政。此外,如果车主另有其人,车主还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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