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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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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1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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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湖北省从来就没有直接管辖过均县(丹江口市)
新中国成立后,均县(丹江口市)相继被陕南行署两郧专区及湖北省郧阳专区、襄阳专区、郧阳地区管辖或代管,1960年7月至1962年6月曾一度并入光化县(老河口市)。均县(丹江口市)被十堰市代管是被郧阳地区代管的延续。
附:管理体制沿革(来自《丹江口市志》)
1949年10月1日,均县民主县政府改称均县人民政府,隶属于陕南行署两郧专区;
1950年,两郧专区划回湖北省改称郧阳专区,均县隶属于郧阳专区;
1952年,撤销郧阳专区,均县隶属于襄阳专区;
1960年7月,撤销均县并入光化县;
196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均县建制,属襄阳专区;
1965年,恢复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均县隶之;
1983年8月19日,撤销均县,设立丹江口市,属省辖(县级)市,由郧阳地区代管。
1994年10月,原十堰市和郧阳地区合并,成立新的十堰市。
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地市合并,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1994年10月22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42号),明确规定: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117号)和《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
鄂政发〔1994〕142号
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十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现就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
二、地、市合并后,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本着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人员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由省编委组织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地、市合并后,市人民政府新的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有些网友纠结于国务院批复“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却没考虑到湖北省的决定是“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
既然国务院批复丹江口市由省直辖,那湖北省就有权决定丹江口市让谁来管。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是湖北省做出的决定。
省直管县(市)目前是试点,试点成功后经中央决定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中央这个决定没做出之前,所有争省直管的做法都是徒劳的,在中央没有决定省直管县(市)之前,湖北省是不会改变当初由地级市代管县级市的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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