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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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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审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东宝区胡祠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继续实施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围墙以北、象山一路以南、金虾路以西、象山大道以东。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和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宝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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