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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仙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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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内容:2008年9月19日,仙桃市英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吉利房产公司)为其开发的房产项目世北春花园向本市建设委员会报建时,提供了将建设规划由43550平方米私自涂改成为6355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虚假资料。时任本市建设委员会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潘艳娥不按工作要求,在没有核对原件的情况下,受理英吉利公司提供的上述虚假资料。同月25日,本市建设委员咐根据潘艳娥受理的报建资料,给英吉利房产公司核发了建设规模为65925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英吉利房产公司依照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进行违规建设,造成了22375平方米超面积建设所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共计699万余元国家规费的损失,破坏了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扰乱了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艳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201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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