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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邵阳城区违章停车,立马就会有一群市容监督员“包围”过来,并开出一张10罚单。根据邵阳市城管局翻印的《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市容监督员的罚金将上缴给区财政,及时结算后,其中80%将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在律师看来,市容监督员的执法元资格并不合法。促进城市文明,不能以牺牲依法行政为代价,管理城市还得靠“法”而不是靠“罚”。(8月21日《重庆晨报》)
让市容监督员代城管执法,并将80%返给监督员本人,这样的执法方式令人愕然。耐人寻味的是,在城管局的解释中,这是一种执法委托关系,监督员本身没有执法权,邵阳市城管局将执法权委托给监督员,让他们代替城管进行执法。很明显,这是一种“文字游戏”,给予民众的误导之处在于,不了解权力运行常识的人会认为城管局的这一做法合情合理,既没有让渡执法权,也让违章行为得到了惩处。
监督员没有执法权而城管局有执法权,是否意味着城管局可以找人代替执法?回答是否定。执法权不是一种可以兑现的资源或者可以任意借让的物件,城管有执法权指的是城管依据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条款,对不符合城市文明的行为进行处罚,而非将手中的权力任意交予他人。须知,城管只是权力的执行者,而非拥有者。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将执法权交由监督员执行,利用罚款整治城市不文明行为,荒唐至极。然而令人诧异的是,不止一座城市这样做。政府愿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城市管理过于僵化,管理者只是一味地堵问题,而不是采用疏导的方式,让市民自觉遵守城市文明。一旦发现谁有不文明行为往往想到的办法就是罚款,除此之外似乎没有其他可以进行惩戒的措施。另一方面,将罚款权力交由监督员执行可以尽可能避免城管与市民的直接接触,有利于维稳。
事实上,让市民参与到城市文明建设中来,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但将执法权交由市容监督员执行明显不属于这一范畴。这种做法更像菜市场出租摊位,摊贩只要交一些管理费就能在市场中做买卖。与之类似,市容监督员只要交20%的罚款份额,就能截留80%的“收益”。但另一方面,这种执法方式又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纰漏。
以罚代管无疑是一种懒政行为,而将执法权任意让渡更是在损害权力公信。像维护市容市貌、建设城市文明这样的事,关涉公共利益,与每一个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息息相关,必须保证公众参与其中。这种参与不是城管局雇佣一些市容监督员那么简单,更非像出租摊位一样将执法权交给一些借此牟利的人。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让公众参与到社会建设与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
还有,城市管理者必须明细权力边界所在。在法治社会,人们普遍接受的常识在于,对公众,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允许即不可为。城市管理者需要做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建立合理可行的机制,而不是围绕罚款动歪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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