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返回列表
查看: 4080|回复: 2

我的劳动争议书,双倍工资不支持吗?

[复制链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4

主题

7

帖子

25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25

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9-11 11: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我是武汉市一所幼儿园的员工,上班11年,单位一直没有与我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且工资特别低,实在是没有办法,不得不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维权,仲裁结果已出来(仲裁书附后),由于我对仲裁结果不满,已向法院上诉,正等待判决结果,法院现准备跟我们调解,我等得太长了,从维权到现在已8个月,这还是一审,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将判决结果执行到位。我自己都强迫自己接受现实,法律规定的东西与社会现实往往有距离,维权的路太漫长了。
我所知的现在的幼儿园员工的情形都与我相似,当然也包括很多其它行业的职工都有这种情况,职工维权的路很不好走,肯请借贵刊一角,关注一下民生。
我的事情简述就是:
上班十多年,因单位过错,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能否补缴,如何补缴,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医疗费用损失是否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期限(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必须起诉用人单位吗?),象我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一项能否得到支持?  因用人单位的过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在武汉是怎样判绝的,是否只支持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另外我认为: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太差了,你们可以把这个仲裁书以及我的辩诉意见交给大家讨论一下,我自己觉得仲裁的行为无形之中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1  仲裁书
2 我的辩诉意见
3 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
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夏劳人仲裁字[2012]13
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4-3-201号。
委托代理人胡建,男,系申请人配偶,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康琴,女,职务园长。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供销巷。
委托代理人李磊,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请人陈海燕于2012年4月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幼儿园(以下简称江夏供销幼儿园)为其补缴双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即200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支付个人流动窗口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760.72元(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支付申请人因病住院及生育的医疗费(分别为2007年12月、2010年1月、2011年8月和2012年1月共四次);支付2010年1月份工资900元;支付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4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00元。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立案,并指定由仲裁员袁祥独任审理此案,4月19日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陈海燕、委托代理人胡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康琴、委托代理人李磊均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审请人陈海燕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至被申请人处从事幼儿保育员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12月,申请人因生育小孩自行承担了医疗费。2008年2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以补贴形式计入工资按月发放。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月3日期间,申请人因病住院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病假期间的工资。2011年8月16日至8月25日,申请人再次因病住院,该期间的医疗费4248.05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012年1月2日,申请人因身体原因再次入院治疗至1月10日,因病住院支付了医疗费7176.67元。因申请人在此期间自行参加了居民医保,故此次入院发生的医疗费已按居民医保政策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予以报销支付。同年3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赔偿。经双方协商未果后,由此引发争议。
另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49.42元,该工资标准低于现行最低工资900元之标准。申请人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本地社保机构个人流动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费8760.72元。
综上,本委认为,对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补缴双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之仲裁请求,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中约定了按月发放社保补贴,但该约定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之法律规定,即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双方的法律义务,且被申请人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其中申请人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对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为其报销医疗费之请求,因申请人提交了四次住院发生费用,其中2007年12月(生育小孩)及2009年12月24日(因病住院)两次支付了医疗费8486元(仲裁计算错误,应为12123.7元)的主张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委不予采信;对申请人于2011年8月16日因病入院支持的医疗费4248.05元,因被申请人未及时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的医疗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标准以本地同期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比例核算;对申请人于2012年1月2日因病住院支付的医疗费7176.67元,因申请人自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审核后由医疗机构核发了3675元的费用,因政策原因无法具体核算申请人此次医疗费损失,故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因病休假期间工资的请求,因该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委不予采信;对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协议书,该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属性,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故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委予以支持。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第九条、第十条;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9]131号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              由被申请人江夏供销幼儿园补偿申请人陈海燕养老保险损失23160.72元【900元/月×2个月×8年(200106---200909)+8760.72元(200910---201202)】;补偿医疗保险损失2548.83元(4248.05×60%);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00元(900元/月×11年)。
上述金额合计35609.55元,限被申请人于此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二、              驳回申请人陈海燕其它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袁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辩诉意见
养老保险算法,每年1800元远远不够相关标准(现标准仅职工养老、医疗、失业这三块,一年不低于6500 ,其中仅养老一块最低标准3200元(20117月至20126月标准),按照规定,应由劳动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由社保基金办核算,其保险金不能赔付给本人,而是向社保基金办补缴。被申请人一直在经营,经济状况良好,劳动部门为什么不依法办事?
仲裁时效问题  200712月生育小孩,200912月因病住院支付医疗费用的请求事项,以及2010年元月拖欠工资的问题, 现与《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特别规定相违背(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同时也与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  第一条 相违背,也违背了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0  第一条规定。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什么是总额的60%,而不是75%,没有看到相关依据。2012年元月住院的医疗费用为什么不能在原有的较低标准(居民医保)上补足差额(即按职工医保标准报销),给出理由太过笼统。(裁决书原文:因政策原因无法具体核算申请人此次医疗费损失。)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争论: 虽然被申请人与我签了劳动协议,但协议到期(2009219日)后,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一直没有更我续签劳动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符合双倍工资赔偿。关于这点,我看了大量的法律案例,都支持这一点。
民  事  诉  状
原告人
被告人
姓名  陈海燕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1978年5月23日
住 所:  江夏区纸坊 北华街  徐家里 90号 (姜家畈停车场对面)
联系电话:15907119480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幼儿园
住 所: 纸坊兴新街 供销幼儿园  (建设银行隔壁)
法定代表人:康琴   职务:园长
联系电话:   87954720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政策规定的各类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
2、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偿缴纳的保险费8760.72元。(裁决已支持)
3、原告2007年12月生育小孩的医疗费,要求被告予以报销,金额为3065.02×85%=2605元。
4、原告2010年元月住院医疗费用,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政策报销,金额为9058.68×75%=6794元。
5、原告2011年8月住院医疗费用,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政策报销,金额为4248.05×75%=3186元。
6、2012年元月住院医疗费用,原告自己买的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低,现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报销,金额为:7176.67×75%-3674.75(已报销)=1707元。
7、2010年元月住院,被告没有跟原告发工资(证据),要求补发工资900元,另给付赔偿金450元。
8、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1日(共计36个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求被告补发双倍工资,900元×36月=32400元。
9、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金900元×11月=9900元。(裁决已支持)
10、            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费用630元×22=13860元。
事实与理由
关于事实,可以参考仲裁裁决书(见证据 ),对于裁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原告无异议。对于裁决书中的未支持事项,原告提出异议:
1.    因超过仲裁实效,而没有支持的请求事项3、事项4、事项7,原告认为: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特别规定相违背。(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也与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相违背,也违背了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0号  第一条规定。
2.    请求事项8“双倍工资”的问题,仲裁书指出“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原告认为,这属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原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关于此观点,网上多予以支持,其中北京、云南、江苏等地最高法已作出具体的规定。
3.    请求事项6,裁决书中称:“因政策原因无法具体核算申请人此次医疗费损失”,原告认为此理由太牵强,在技术上应不难处理,请求对此请求予以更正。
4.         请求事项1、事项5,虽然裁决予以支持,但原告认为计算错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劳动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由社保基金办核算,其保险金不能赔付给本人,而是向社保基金办补缴。被告一直在经营,经济状况良好,因何原因无法补办、补缴?请求事项5中的报销标准为什么是医疗费用总额的60%,没有给出依据。
5.    关于请求事项10,因被告不续签合同,不买社会保险,原告不得不中断劳动关系,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鄂人社发(2009)35号第9条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费13860元。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6月12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 1  份
2、         证据清单  1  份
3、         书证    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4

主题

7

帖子

25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25

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9-11 11: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大家发表看法,对仲裁书提出自己的看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3

主题

8

帖子

22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22

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8-30 15: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下楼主的判决现在下来了吗?处理结果怎么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