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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病种增至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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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2-9-13 21: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荆州酒楼 于 2012-9-13 21:35 编辑

             湖北省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病种增至20种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bei.gov.cn  2012年09月13日来源:湖北日报
  9月12日获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从今年9月起将血友病等13种疾病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使试点病种增加到20种。
  这20种疾病包括: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和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分级定点救治,患者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救治。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超过限额(或定额)标准的医药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对试点病种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的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要达到70%以上;对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要达到60%以上。
  参合患者须携带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审批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等资料向定点医院申请重大疾病救治,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安排对患者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安排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实行“一单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补偿部分以及医疗救助应资助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己负担部分。
(龙华、陈瑾)
  医改试点县级医院转诊患者
  诊疗费上调部分新农合全额报销

   9月12日获悉,省卫生厅印发《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诊疗(查)费实施方案(试行)》,参合门诊患者经转诊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门诊刷卡就医,诊疗(查)费提高部分可获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
  《方案》规定,患者首诊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患者,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转诊后到试点医院门诊刷卡就医,诊疗(查)费提高部分(11元)方可获得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电子转诊1周内有效,首次刷卡激活转诊后24小时内有效。急诊患者持卡在试点医院就诊,诊疗(查)费提高部分可获得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参合患者在试点医院门/急诊留观诊疗(查)费和住院诊疗(查)费提高部分(33元)由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其他费用按照原补偿方案执行,门/急诊留观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新农合基金支付试点医院诊疗(查)费提高部分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定额付费、按床日付费的病例,原确定的付费标准和报销标准暂时不变,不再单独收取和报销诊疗(查)费提高部分。(龙华、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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