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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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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9-26 1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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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规定很明确,个人利益还是服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再说,别人那么多户都迁了,为什么只有个别户不动呢。
摸着良心说一说,政府对哪个拆迁户曾亏待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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