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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云南省昭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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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全国各地开始执行阶梯电价,我市居民要为自己所超出限定的电费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对于一个电表下的多个租户来说,阶梯电价施行就意味着每个月,租户要为自己不曾用过的电量缴纳一定的额外费用。
近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于9月21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租户电费结算要按照“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执行。租户交电费将会有一个明细的标准。
租房者电费统一每度1元
现行的阶梯电价规定,城区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不超过180度的,电费是每度0.57元;用电量在180至400度之间的,电费调整为每度0.62元;而如果用电量在400度以上的,那么电费则按每度0.87元收取。“这标准一出,直接让我的电费从每度电0.7元涨成了每度电1元。”今年刚毕业的小聂说,她6月份租到房子时,电费是每个月0.7元,在7月1日之后,房东直接通知她,以后她的电费一律按照每度电一元钱收取。“我每个月还要为我没用过的电缴费,为什么?”小聂认为,这样缴纳电费,对像她这样的单独租户来说根本就是不公平。小聂告诉记者,她在工农路附近租下一个小单间,一个人住,每个月的电费最多不过36度,但是她还是要跟其他的夫妻租户、企业租户等用电量大的租户一样,按照每度电一元钱缴纳电费。
在采访过部分房东之后,记者了解到。对此,不少房东也表示有些无可奈何。“这阶梯电价一施行,租户的电费我也不好收,只能来个统一标准,每度电1元钱。”赵姨爹在荆州城南经济开发区新风一路提供房屋出租,他房子里有近10个租户,他们每个月的总用电量早已经超过第三档的电量标准。缴纳电费要分档次收,这让赵姨爹不知道要如何准确地收取各个租户电费。
新规要求“谁用电,谁付费”
为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出台了出租房电费结算的标准。10月1日之后,全省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用电均应分表计量,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电表抄见电量收取的电费。
解析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后,记者了解到,若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计量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电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电表实际抄见电量。例如,当月用电总量为1000度,总电费为0.57×180+0.62 ×220+0.87 ×600=761,其中一位租户当月用电量为50度,则应当支付的电费为:761÷1000×50=38.05元。
此外,若总电表之后无分电表装置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该考虑按照居住面积或者居住人口、租户用电器的功率等因素来合理分摊总电表电费。即各用电户的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摊因素的总和×各用电户分摊因素。
若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不全,即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确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度/月)。
物价局称将严格按新规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中还明确说明,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那么,荆州城区内的租房者何时能按照“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来缴费?随后,就省物价局出台的出租房电费结算标准一事,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副局长张大香。“等通知下达之后,就要按照省里的通知来严格执行。”张大香表示,10月1日之后,一旦有市民发现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未按照省里通知执行,依然按照以往的收费方式收费时,可以向市物价局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716—12358。(江汉商报 记者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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