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为正义呐喊 于 2012-10-2 21:41 编辑
对丹江法院背着原告所做的因果关系鉴定的质证意见 对于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因果关系鉴定书,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一,该鉴定书不真实,其载明的受理时间及鉴定过程都 是虚假的。 1,鉴定书表明的鉴定受理时间“2011年4月15日”不实。当时原告还没有起诉(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11年9月19日),法院还没有立案,根本不存在法院委托鉴定的问题。由上可知,本鉴定不排除以下两种可能:一是载明的鉴定受理时间是假的;二是在原告起诉立案之前至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期间,被告与鉴定机构已有提前勾结进行虚假鉴定的行为。 2,该鉴定书载明的鉴定过程虚假。该鉴定书表明,鉴定方式是“文证审查+法医临床学检查”,鉴定时间是“2011年11月18日”,鉴定地点是:“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是“被鉴定人在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医临床学查体……”,在场人是“闵昌鑫、严泽艳、陈雨欣、饶秋菊”,可真实的情况是:原告陈雨欣及其母亲于2011年11月18日当日并未到过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接受鉴定人的临床检验。所以说该鉴定书系编造而成。 二,该鉴定书不合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1,鉴定主体不合法。两鉴定人是原告方上一鉴定的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本案当中却没有回避。 2,鉴定内容不合法且违背科学规律。该鉴定是一个因果关系鉴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时间序列性及事物发展的先后性,也就是说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可能说是结果在前而原因在后。该鉴定书的分析过程认为说是“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不排除医源性”,可本案中陈雨欣在跳舞摔倒之后、手术之前即有腿疼无法站立的症状(有被告方所聘请教师证言及病历证实,鉴定书把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并没有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说原告在手术之后才造成这一后果是不符合科学规律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鉴定结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课堂上摔倒后,就出现腿痛无法站立、背痛等症状,这些伤是同时造成的,是并列关系,有被告方所聘请教师证言及病历证实,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了不了的事实。也就是说,原告受伤包括腿伤和背部(脊髓)的伤和跳舞摔倒有因果关系。至于说背部的伤和腿部的伤有无因果关系,完全不用考虑,与本案的法律适用无关。无论原告在本案中有多少处伤,被告都应当对这些伤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本不必要以伤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这个鉴定根本没有做的必要。 四,鉴定结论不明确。到底脊髓有没有伤、有没有因果关系,不清楚。是双重否定表示肯定的说法还是什么结论,根本不清楚。 如果说腿伤与背伤无因果关系,那恰恰说明原告的腿伤是摔倒直接造成,与上课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院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