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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能自授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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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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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0-11 0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合法”?政府“依法行政”之“法”的概念,应指宪法与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它们把政府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其根本目的是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依法行政,不能自授合法性。”
        “打着“法”的旗号,将“人治”包装成“法治”,实际上是行人治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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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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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0-10 10: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7日宣布,从8日零时起,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终止收取通行费,回归公益。针对有关该桥此前违规超期收费的质疑,河南省发改委副主任王红解释,收费是“经过认可的合法行为”。
       大桥收费是否合法,若让政府方面的人来裁判,他们自然会自认合法。如果站在“局外人”立场上,这事很复杂:1986年建成通车,到1996年收费还贷完成,收费似乎可以理解。此后收费,已经国家审计署2008年认定为“违规收费”。但河南方面2000年把它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而且“经批准”了,意味着2000年以来的收费既是“违规”的,又是“合法”的。
       这种情况很滑稽,所谓合法性是由政府自我赋予,而且自我裁判。你说我收费“违规”吗?那咱就埋个表格,履行一下手续,由有关部门盖几个公章,就“经过认可”了,行为“合法”了。加上政府又不是一个统一的政府,而是由许多“有关部门”组成,结果就是依据文件甲合法,根据文件乙又不合法。因时制宜,需要它不合法的时候它就是不合法的,需要它合法的时候它又是合法的,完全满足当地政府政策的灵活性、变通性原则要求。
       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叫“合法”?政府“依法行政”之“法”的概念,应指宪法与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它们把政府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其根本目的是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依法行政,不能自授合法性。但现在很多政府官员所谓“合法”,其实是“合规”,即符合政府内部某种规定,而这种规定未必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很多收费收税项目,都是政府自己授权。内部开个会,定个调调,发一份文件,就成了行政的 “法源”依据了。
       结果就是“合法性”与“不合法性”同时并存,不仅老百姓看不懂,就是政府部门也理不清头绪,常常无所适从。乍看起来很荒唐,但这几乎成了一种宿命。原因是领导隔三岔五地换,大家的理念、出发点、态度不同,正所谓“有治人”而无一定之“治法”。就是同一位领导施政,也有“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之说;或者文件发得多了,自己都记不清了,以至朝令夕改。
       这样的合法性,打着“法”的旗号,将“人治”包装成“法治”,实际上是行人治之实。在“法”的旗号下,违规收费振振有词,老百姓不仅折财,而且还输理。但正当你绝望之时,可能又有人援引某个政策条款,来一番“治理整顿”,展示某种“法治”色彩。郑州黄河公路大桥2000年转变成经营性收费公路,本来是“合法”了,但2011年突然冒出一个“五部委”清理收费公路,它眨眼间又不合法了。权力自授合法性的结果,就是百姓权利只可侥幸得之,却不可能得到恒久保障。
       “合法”一词用得太滥了,已经失去其代表的权威性与人民认同程度,我的建议是,可将官员口中所谓合法性分成合法与合规,符合宪法与法律者始谓之“合法”,符合政府文件者谓之“合规”,“合规”者不可僭用“合法”的名义。既然有关部门那么在乎自己的合法性,那么实际上是否合法,不能由政府部门自己说了算,凡有所怀疑者可以入禀法院,由司法作出裁决。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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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0-10 15: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是好的,但现实与理想距离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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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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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2-10-10 16: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收的錢他會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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