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城西分局 靶向锁定格式合同摘除物流免责条款 本报讯(记者王瑞 通讯员陈三林 许恵)自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优化市场秩序‘靶向式’集中整治行动”以来,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整治靶向,将辖区物流行业发展快规范不够、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等现象锁定为集中整治靶向之一,对辖区物流企业使用格式合同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过程中共发现3家物流企业存在涉嫌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并立案进行了查处,罚没收入1.3万元。以上案件的办结,不仅有效净化了物流消费市场,也使我分局在新的监管领域拓宽方面取得了突破。物流行业利用自己的运储经营地位,以不与托运方协商强势制定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早已成为广大托运消费者质疑的焦点。分局从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物流行业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入手,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物流行业进行了集中摸底清查,对多家物流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逐一进行排查,对部分不配合检查的检查的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外围调查,搜集有效运单证据20余份,准确锁定物流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如,一家物流公司格式合同条款中规定:“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这家物流企业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中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责任,属无效格式条款。分局在此次“定靶式”集中专项整治中还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引导,要求物流公司在了解物品性能、包装要求、运送条件等方面上下功夫,及时提醒消费者包装是否合格、所运物品是否属于运送范围等等,如果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物流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收件。使物流企业认识到了作为专业物流服务单位,利用格式合同免责的作法不利于物流业服务能力的提升,正确使用格式合同才有利于物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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