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出台
搬家费:货币补偿的每户1000元,产权调换的每户2000元
过渡费:按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近日出台,标准适当提高了搬迁补助、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颁布了非住宅房屋过渡费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规定,并将搬迁奖励规范化。今后中心城区新的房屋征收项目将以此为指导。 搬迁补助费(搬家费)仍按户对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补助:货币补偿的,每户1000元,产权调换的,每户2000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按照通常的3个月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也发放3个月。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再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按通知时限搬迁入住的停发补助费;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6%的标准补助。 该标准规定,对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偿费按所征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5%的标准补助。同时,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场所的,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纳税两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为:主干道临街的增加30%,次干道临街的增加20%,其他为10%。另外,该标准还确立并规范了搬迁奖励制度。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于规定期限内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估价的10%给予奖励;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时限奖励,依据征收范围、规模、区位确定,额度不超过2万元。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