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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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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鄂州市第五中学的代课教师,名叫周燕,2008年参加当地招聘50名教师考试,是拟录用人员。后鄂州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在调查考试违纪中发现,我2007年申办教师资格时无普通话合格证(该证于2007年9月取得)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教师资格证存在要件缺失的问题。我立即报名参加当年9月举行的湖北省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了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当年12月鄂城区教育局为我办理了另一科目教师资格并将该信息录入了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因考试违纪案件未结案,我被暂缓办理录用和入编手续。
2012年6月,获悉当年一起被调查的三人中***已办理录用和入编手续,而我二人却没有,我经过打听得知:2011年9月鄂州市教育局已向相关部门发文(鄂州教文〔2011〕27号)确认“***、周燕二人不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2012年8月18日,我以鄂州市教育局在我二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作出27号文违反法定程序,向湖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10月11日至15日,鄂州市教育局以加工资等为条件要求我撤诉,我拒绝。15日鄂城区教育局给我下发告知书,随后就在鄂州教育局网上发公告撤销我2007年教师资格证。10月16日又撤销了另一人的教师资格证。
http://edu.ez.e21.cn/newslist.php?cid=30&sid=64
鄂州市教育局作出27号文后,二人的教师资格证已形同废纸,二级教育局怎么还能将二人的废纸再公告撤销之?区教育局的撤销是不是无效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释义第69条: “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而且这种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国家权力而不再追究公民法律责任的情形,在行政处罚领域和刑法领域是早有体现的。那么二级教育局发现我教师资格证存在要件缺失的问题后均未依职权撤销该证,至今已有4年多,现在还能不能再予以撤销?
2008年12月鄂城区教育局给我颁发了另一科目教师资格证书,鄂州市教育局也知悉此事。这难道不意味着二级教育局已认可我2007年可撤销教师资格证,可不予撤销?随后又作出的确认无效和公告撤销,其行政行为反复无常,明显是滥用行政管理职权。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可知我2007年的教师资格证如2008年发现问题后及时撤销,应自2008年开始5年内不得再申请教师资格。那么我2008年12月申请的教师资格证是否有效?如同样被认定无效而被撤销,我需等到2018年才可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而当年他们如及时撤销,明年我便可重新申请教师资格。二级教育局先前怠于行使撤销权力而现在又坚持使用该权力,让我多等5年,难道不是对我加重处罚吗?这是否违反了行政复议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教师资格证的申办管理不规范是二级教育局长期存在的问题,像我们这样的教师资格证很多,当年的47名录用人员中也有一些,当初既然发现了存在这个问题,那么根据公开招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这47名录用人员的证件应当逐一进行复查,可是鄂州市相关部门却一直不调查,为什么呢?
湖北省教育厅原定10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现在延期了,说是出现了公告撤销的新情况,目前在等待省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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