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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横岗山旅游风景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横岗山旅游风景区保护范围:横岗山旅游风景区规划面积92.18平方公里,覆盖余川镇桃树岭村、青蒿村、徐冲村、余冲村、梅宕村、太平桥村、彭河村、王冲村、大坝村、龙门冲村、上汪宕村、向宕村; 梅川镇峰口村、同心村、下赵村、荷叶林村、绿林村;四股平林场,梅川水库、荆竹水库等。
二、横岗山旅游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横岗山旅游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横岗山旅游风景区总体规划没有公布前,除龙珠峡漂流项目和横岗山四祖禅院在建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冻结。新的规划颁布后,单个项目的建设需报市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活动包括如下行为:
(一)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设、设置各类广告牌;
(三)各种经营性项目活动;
(四)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三、横岗山旅游风景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封山育林,严禁审批伐木和以罚代处、以罚代收行为,坚决打击滥砍乱伐行为。景区规划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修坟、土葬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侵占、破坏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庙宇、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自然保护区界标等;
(三)在景区和旅游公路两侧乱建乱搭建(构)筑物,悬挂、张贴有碍观瞻的物品,超标排放污染物和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
(四)在生态旅游区范围内从事狩猎、投毒等行为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
(五)其它不利于景区保护的活动。
四、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界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无条件搬迁、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搬迁、拆除的,将由余川镇人民政府、梅川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集中强制拆除。横岗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处、余川镇人民政府、梅川镇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旅游、水利、民宗、环保、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风景区的建设管控和资源保护,防止和及时制止一切违法、违规、违章建设活动。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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