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晓荣 通讯员刘仲)因住房质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未能达成统一解决方案,遂在网站发帖寻求社会舆论援助,开发商状告业主侵犯公司名誉权。10月22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的开发商起诉业主侵犯名誉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日,来凤县某房产公司与贺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贺某购得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商住楼一套单元房。同年5月,贺某购买的单元房出现质量问题,房产公司表示愿意为其维修,但贺某坚持所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房产公司为其维修,同时要求其给予退房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贺某在当地百姓网上发表“关于请求退房及经济损失赔偿的报告”的帖子,引发网友评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业主贺某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房产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在选择维修还是退房以及换房等解决方案上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贺某选择通过在网上发帖的方式寻求社会舆论援助,分析贺某在来凤百姓网上所发帖子的内容,其展示的是所购房屋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捏造的事实,也并未泛指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其他商品房。
由于该房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损害,因此,贺某的网上发帖行为不构成对该房产公司的名誉权侵犯,房产公司请求贺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网络编辑:胡成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