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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社局行政乱作为 坑害重庆籍农民工》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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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社局,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166号, 电话:0724-244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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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16: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楼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我们不能超越法律程序随意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我们把汇报给上级的相关情况说明转载如下,同时也希望楼主早日得到应有的赔偿。

掇刀区人社局关于潘存中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

    本案申请人潘存中于2010年3月9日依据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0-ZYB-00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见附件)向掇刀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于当日受理了潘存中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0年3月12日向荆门市吉利煤矿发送《工伤调查通知书》。
    荆门市吉利煤矿于2010年4月9日对我局的《工作调查通知书》答辩书中称:因没有收到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的编号为2010-ZYB-00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这份诊断证明书所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并向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重新鉴定。2010年5月5日荆门市卫生局回复荆门市吉利煤矿“荆门市吉利煤矿对潘存中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向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因已超过申请鉴定时效,能否进行鉴定待向省卫生厅请示后给予答复”。
    2010年6月4日荆门市卫生局向我局发送《关于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说明的函》,告之正在对荆门市吉利煤矿有限公司所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在近期作出能否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决定。2010年7月7日荆门市卫生局对荆门市吉利煤矿关于对潘存中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的申请中回复中称“同意对潘存中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并抄送我局。2010年12月27日,荆门市卫生局受理了荆门市吉利煤矿关于对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下达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1年7月我局向荆门市卫生局发函了解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荆门市卫生局于2011年7月6日对我局出具了《关于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的函》,明确意见为“因荆门市吉利煤矿无正当理由缺席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程序,荆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视为荆门市吉利煤矿已放弃对徐文生、潘存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2011年7月25日我局依据《关于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的函》和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号为2010-ZYB-00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了认定潘存中尘肺Ⅱ期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掇人社伤认[2011]072号)。
    2011年8月1日荆门市卫生局《关于徐文生、潘存中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答复》中又称:经研究,等我局请示省卫生厅同意后,再组织对徐文生、潘存中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2011年12月26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对荆门市吉利煤矿有限公司下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抽取通知书》(编号:2011-003),让其抽取专家。
    2012年3月5日荆门市吉利煤矿有限公司上诉至荆门市东宝区法院,诉荆门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确认纠纷,2012年5月16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下达(2012)鄂东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
    2012年5月18日荆门市吉利煤矿以公司正在申请重新鉴定,原来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依据,是无效的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掇人社伤认[2011]072号工伤认定决定的申请。
    根据荆门吉利煤矿提出的申请,经我局核查,荆门市卫生局函告不能再进行鉴定后,又同意荆门市吉利煤矿对2010年1月30日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编号2010-ZYB-00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鉴定。因此2010年1月30日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编号2010-ZYB-00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我局于2012年7月9日依法撤销了掇人社伤认[2011]0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
    2012年7月16日,潘存中依据荆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5日下达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荆门卫职鉴字[2011]02号)和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下达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鄂卫职鉴字[2011]003号)向我局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12年7月16日重新对荆门市吉利煤矿下达了《工伤调查通知书》。
    2012年7月26日,荆门市吉利煤矿对我局下达的《工作调查通知书》的答辩书中称:因潘存中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鄂卫职鉴字[2011]003号)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因荆门市吉利煤矿有限公司对潘存中与其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2004]26号)文件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我局于2012年8月20日通知潘存中将劳动关系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9月经我局调查,潘存中2001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与荆门市吉利煤矿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我局于2012年9月26日依据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下达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鄂卫职鉴字[2011]003号),作出了认定潘存中煤工尘肺贰期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掇人社伤认[2012]145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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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16: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认定潘存中煤工尘肺贰期属于工伤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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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香港 2012-11-1 1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如此,那爲什麽得不到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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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17: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无力,一切都不能成为掇刀人社局推诿塞责、行政不作为甚至是行政乱作为的理由,因为铁的事实就是潘存中得了煤工尘肺贰期的职业病!!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人社局代表政府应该为农民工维护。。。

  人社局,你的狡辩苍白无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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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17: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为农民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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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2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回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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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1 22: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速度蛮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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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1-21 08: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了,也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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