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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2012-11-15 2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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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楚天风 于 2012-11-15 23:25 编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麻法盐民一初字第39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答成如下协义。
一、原告何杏红要求与被告袁国平离婚,被告袁国平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女何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何静抚养费23744、5元。〈此款当庭已履行〉。 三、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扶助费15000元。
四、原告婚前个人嫁妆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劲松。
法院吃人不吐骨头,
调解结果第一条,2009年7月9号开庭审理完,法院串通被告在法院抢人,法官叫原告翻法院的院墙出来的。
调解结果第二条,被告一次性给付何静抚养费23744、5元。〈此款当庭已履行〉。 事实上原告并没有拿到小孩的抚养费,该得23744,5元得没拿到,还给出了15000元给被告。当庭履行的钱去那里了 。
调解结果第三条,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扶助费15000元 , 法院叫原告给现金,现有被告15000元的领条 一份, 被告该出23744,5元的没出,还得了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好大的一个200元,两次起诉,法院收了我5000多。2005年3月13号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来我家拉尿。 让我父亲嗑头
我服从法院的调解结果,可是法院确颠倒执法。被告一次性给付何静抚养费23744、5元。〈此款当庭已履行〉。原告至今没拿到,尊敬的杨遥市长 23744,5元钱去那里了。法院颠倒是非执法,假如法院今天资助穷人2万块钱,是不是背地里还压榨穷人4万 块勒 ., 吗
你好,来信人同志,来信已阅,并已批转到市委政法委书记李学良同志阅处。
杨遥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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