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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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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河北省保定市 2012-11-28 2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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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那一天开发商不在了,你怎么共同申请登记?你还办得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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