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不规范,司机不打表,不出具发票,漫天要价,态度恶劣,导致乘客怨声载道,给外来客商和游客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一些人在百度吧、麻城吧、人民网等各种媒体予以多次曝光,给麻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我局就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及价格政策规定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金达、鸿昌、星火、屯仓四家出租车公司,共250台营运出租车,包括有争议的48台车。其中90台(屯仓60台,其他公司各10台)是公车公营,即两权合一,租赁经营,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属于公司,司机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余是承包经营,两权分离,公司有经营权,司机有车辆产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我市现行出租车营运价格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中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我局于2008年12月按照相关程序,制定了我市现行出租汽车营运价格,即:白天起步价3.00元/1.6公里,超起步基数公里价按1.20元/公里计价。夜间行驶计价器显示的基数为4.20元/1.6公里,超起步基数公里按1.20元/公里计算。计价基准单位为0.60元/0.5公里,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算。免费候车时间:旅客乘坐后的免费候车时间统一调整为6分钟,超过6分钟为一个计价单位加收1.20元,不足6分钟按6分钟计算。计价基准单位为0.60元/3分钟。夜间行驶时间:不分季节,夜间行驶时间统一调整为当日晚10:30至次日6:00时。空驶收费:超过6公里后,每公里租价按1.80元计费。出城租价:由乘客自愿选择打表计价或面议包车收费。 另外,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疏导价格矛盾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6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4月1日起,乘客每乘坐一次出租车,在价外再加收0.5元的燃油附加。2011年4月7日油价调整,经市政府同意于2011年5月1日将燃油附加由0.5元/人·次调整到1元/人·次。 二、我市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由运管部门组织测算,财政部门负责上报,上级的补贴款到位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运管部门,再由运管部门拨付出租车公司,燃油补贴以存折形式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我们从运管部门了解到,我市2010年已经分两次发放2009年度的出租车燃油补贴,每车每年14104元。2012年预拨2011年度的燃油补贴总金额114万元,元月份在册190台车辆补贴标准为4816元/辆,5月份新增车辆补贴标准为3212元/辆,7月份新增车辆补贴标准2410元/辆(新增车辆全部为屯仓公司),第一批补贴款114万元已经全部发放到司机。 三、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打表、乱收费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 (一)48台车扰乱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秩序。2010年3月,麻城市进行第二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市政府同意金达、星火、鸿昌三家出租汽车公司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三公司中有48台车要求单独成立公司,未予许可后,将市运管所及三家出租汽车公司上诉法院,经红安法院一审,黄冈法院终审,驳回了48台车主其他诉讼请求,认为48台车的牌照归属系行政行为,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2010年到现在,这48台车依旧不打表、不缴公司管理费,不服从职能部门和公司的管理,不仅带头违规,还煽动其他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扰乱了整个出租汽车的营运秩序(48台车到2015年达到报废期限)。 (二)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利益产生纠纷。公车公营模式的出租汽车在向公司缴纳租赁费时,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等代收费时没有按照据实收取的原则执行,还有部分司机认为公司制定的租赁费较高,缴纳给公司的履约金计息太低等原因,司机与公司之间利益产生纠纷,司机为此不按时缴纳租赁费,公司也就没有开通该出租汽车的计价器,司机也就不能打表收费。承包经营模式中的103台车车主向红安法院状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公司乱摊派、乱收费,公司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红安法院于2011年12月一审驳回司机的诉讼请求。司机于2012年年初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向我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司法建议书,我市各职能部门已经按照中院要求予以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书面结果已于6月份上报。时至今日,中院还没有对这起官司予以判决。 (三)国家燃油补贴款的发放存在争议。国家燃油补贴款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上报的出租车数量分步发放,到年底再统一结算。我市屯仓公司60台车的燃油补贴款是跟原来其他三家公司190台车同步发放还是最后结算再发放,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跟公司及司机达成共识,导致司机上访。 (四)经营模式多样化导致监管难度增加。目前我市还有112台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属公司,车辆产权和经营收益权属司机,其运作模式是:公司立名购车—司机一次性交足车租—公司每月管理收费—司机自由营运。这种模式实际上形成了公司对车辆的产权转移,极大程度地淡化了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了公司的管理,导致公司管理严重缺位,司机不打表、乱收费等行为难以从源头得到制约。政府由管理公司变成了管理个体,线长面广,加大了职能部门的管理难度。 (五)黑车营运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黑车与合法营运车辆一起争市场、抢饭碗,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六)出租汽车经营业主政策意识淡薄,部分业主素质较差。一些经营业主服务意识差,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诚信严重缺失,价格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节假日、雨雪天气及乘客出行到火车南站北站不打表、不找零,擅自提高营运价格的行为时有发生。 (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措施乏力。没有建立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没有岗前的素质教育,没有过硬的违规制约措施。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不到位。重收费,轻管理,管理方式、管理理念、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八)部门联合执法难以做到经常化。对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监督检查,一般只能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由于联合执法很难做到经常化,执法一停,导致价格迅速反弹,秩序重现混乱。 此外,今年油价频繁变动也是导致出租车司机随意涨价的原因之一。 四、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维护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城市文明窗口形象,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近期对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坚决纠正出租汽车不打表、不找零、不标价、擅自提高起步价、拒载、甩客、不出具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文明经营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建议: (一)迅速解决48台车的遗留问题。 (二)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配合协调处理约束当事人,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查处违规责任人。 (四)鼓励乘客对出租车行业中的不法行为的反映与投诉,从乘客角度加以监督,制止和规范出租车行业中的不良行为。 (五)出租车公司应该把租赁费中为司机代缴的各种费用及公司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定期张榜公示,接受司机监督。 (六)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 另外,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作法和经验,积极探索治理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出租汽车违规经营的能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物价、交警等部门要把整治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