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夜,东宝公安、安监、街道、社区联合端掉一处隐匿于我市城乡接合部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现场查获各类非法烟花爆竹187件,涉案价值约2万元。 3日晚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现场。荆门晚报记者 王清华 摄 3日上午10时许,东宝区龙泉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获得这条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重要线索,查明城郊天鹅池居民点(属东宝区龙泉街道团结社区辖区)一民宅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这一信息迅速反馈到东宝安监、公安等部门。随后,多部门联合采取行动。3日傍晚,这一非法窝点的187件烟花爆竹被装上车,转移到安全地带储存,届时进行销毁。
经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为王某(男,今年51岁,荆门城区人),王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应不讳。
查明案情后,王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有规定
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擅自从事此类活动
荆门新闻网讯(记者王清华)昨日,东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吕义军告诉记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有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擅自从事此类活动。
吕义军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均由安监部门主管,而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则由公安机关管理。另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由安监部门先期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吕义军指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由安监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只允许储存20件以下的烟花爆竹,一旦超量储存,便违反了规定。他还说,烟花爆竹由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等组成,虽然它有爆炸物品的属性,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但它又属于生活消费品,以至于国家对烟花爆竹没有像民爆物品那样的严格管制。不过,相关法规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有明确规定,一旦违反运输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公安机关可对涉案人处以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吕义军告诉记者,3日晚,城郊天鹅池居民点查获的187件烟花爆竹“黑窝点”,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个案,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且数量不一般。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收缴,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
荆门中心城区执行“禁鞭令”
今年多人违规受罚
荆门新闻网讯(记者王清华)目前,荆门中心城区仍执行“禁鞭令”,一旦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将受到公安机关查处。
据了解,禁鞭区范围为荆门城区东起江山岗,西止西宝山四干渠(含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小区),北起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厂区)、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含厂区)、高店桥,南止掇刀开发区白石坡总干渠桥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上述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禁区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东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吕义军介绍,今年以来,东宝公安分局先后查处3起在禁鞭区内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除了12月3日晚在城郊天鹅池居民点查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黑窝点”外,还有在城区泉口路西端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店铺,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该大队还在禁鞭区内查获一起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当事人受到罚款500元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掇刀公安分局白庙派出所也曾在禁鞭区内的九渊路查处一起违规燃放鞭炮的案件,燃放人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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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1时左右,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驶到二广高速公路掇刀麻城段时发生侧翻,烟花爆竹燃烧,不仅造成车辆损坏,还导致高速公路隔离带部分损毁和交通堵塞7个小时。所幸的是,此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1年1月6日傍晚,京山县新市镇城畈村4组村民李某家发生爆炸,其3层楼房被炸塌,4人当场身亡,附近房屋和两辆汽车严重受损,两名村民被炸伤。后经相关部门查明,是从烟花爆竹市场购买的5箱违禁品“鱼雷”惹的祸。
2012年6月22日8时许,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湖南籍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湖北枣阳境内发生爆炸,造成车上3人当场身亡,现场附近4人不同程度受伤,两栋民宅部分倒塌,周边7公里范围内部分房屋玻璃受损。(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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