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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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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一审法院宣判后,男子不服,上诉称:两次抢劫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等。前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男子此项上诉理由。
30来岁的男子幸某住沙洋农村。今年6月19日凌晨,幸某醉酒乘车抢劫作案2起。具体如下:
当日2时许,幸某乘坐一辆出租车从沙洋县城至掇刀途中,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现金130元。
当日4时许,幸某乘坐另一辆出租车,要求司机从掇刀区往北行至东宝区子陵镇南桥一加油站途中,采取持活动扳手威胁的手段,抢走司机现金600余元。
上述被抢司机均报了警。两天后,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10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幸某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幸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等。
宣判后,幸某不服,上诉称:两次抢劫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原判量刑过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幸某在不同的车辆上实施的两次抢劫行为,其抢劫的时间、地点、手段均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具有连续性,故幸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量刑时未充分考虑幸某的从轻情节,应予改判,遂判处幸某有期徒刑4年。(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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