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 12月中旬,天门市区某先生在某女士取款后,发现某女士忘记了取卡,某先生用女士的卡取走4000元,后来某先生心有悔意,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把4000元还给女士。 法律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起点为5000元,加上本案失主将卡遗落在机内,本身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王先生主观恶性不大,又积极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加上失主夏女士不追究王先生责任,如果夏女士报过案,需到报案公安部门销案。 附: 1、“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等情形。 2、《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的规定:信用卡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