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观日 于 2012-12-20 12:13 编辑
“大赦天下”始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南史·宋纪上》亦有此类大赦记载:“礼毕,备法驾,幸建康宫 ,临太极前殿 ,大赦,改元。”而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九次。此后赦免逐渐成为各朝定制。象”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平叛乱、开疆土”等等,都是最常见的赦免缘由。 在这里空谈“大赦”,也是缘于日前读到一位专家谈到“以赦免换取财产公示、政改云云”,还有《环球日报》就此发表的社论。 不谈专家、学者所站的立场,仅仅从事实上来说:目前财产公示确实遇到巨大阻力。怕清算,怕刑罚,这是每个财产公示人员普遍担心的。承认这是一个容易群体性腐败的机制,公示人员存在腐败、贪污等犯罪其实也是不言自明、不言而喻。有个人原因,也有制度,社会原因。基于此群体数量庞大,专家建议以“赦免”来换取改革的深入,以宽恕来代替刑罚。贪腐人员只要交出腐败所得,澄清事实,可以过往不究。 专家的话也许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官方放风,试探下民意舆情,为下一步“实干”铺垫。作为笔者个人来说,承认不得不“赦免”也许是一种无奈之举。但此“赦免”应该为“有限赦免”,属于特赦一类,并应该还有一些限制、前提、不可赦免等等。如是姑命名为“有限赦免”。 为什么不得不赦免?在某种限制条件下,如权力过分集中、一当执政、权力无法有效监督等等,不得不承认,贪腐已成了一种群体性行为。目前的困境是两难:不反不行,但真反腐,又面对“法须责众”的极大的阻力。如果要解决财产公示的技术问题,不得不面对“原罪”及“赦免”问题。为不至于鱼死网破,两败俱伤的结果,仅从现有条件下探讨博弈要取得相对的最优结果,不得不考虑“赦免”。 而什么是“有限赦免”?这是相对于“大赦”“特赦”而言的。首先,必须明确此“赦免”属于“特赦”一类,不属于“大赦“。也不得为此立法”大赦“。 大赦,不但赦其刑,还赦其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大赦的范围较为普及和宽泛。但现行的中国宪法只有特赦的规定。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不可免除刑事追诉。特赦令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而自建国以来,共实行七次特赦都是赦免战争罪犯。人民会同意这一次----第八次特赦,赦免贪官吗? 其次,“有限赦免”中某类人员应不可赦免。因贪腐行为造成人员生命死伤后果的犯罪分子不在特赦范围之内。这是基于财产有价,生命无价的衡量,对于有这类劣迹的贪腐人员不得特赦。 其三:“有限赦免”的某种延伸。不仅仅针对于财产公示人员,凡与公示人员有关,涉及经济犯罪行为的企业、个人,在某特定时间段都可以提出申请,都一并赦免。以此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对于贪腐所得、经济犯罪所得一律充实社保养老帐户,这也是人民所应该获得的对价之一。 “有限赦免“被赦免人原贪腐、犯罪行为虽不追究刑责,但犯罪事实记录在案,如后有再犯,具有合并执行的追朔力,从重处罚。虽赦免其刑罚,但必须在公众前公布其贪腐犯罪事实、行为。这样做一是具有警醒作用,二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于因贪腐行为造成的潜在危害要作好补救、善后工作,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经济损失。 而最重要的是,“有限赦免“的前提是被特赦人员必须支持政改,并在改革过程中逐步赦免。作为对价,许多异见分子、以言获罪人员也得无条件赦免。如果不对政治土壤进行改革,贪腐又如何能够有效的控制?治标更需治本。不可能特赦年年有!法律的尊严何在?!“有限赦免”意义何在? 宽恕这些罪人吧!《圣经》里上帝说过:谁没罪过,谁就砸死那个女人。但谁能够?因为我之前的错,一次次姑息迁就忍耐这邪恶,本人有限度支持“有限赦免“。 希望他们能够迷途知返。 (2012/12/18夜观日于鄂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