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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交警解读驾考新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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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交警支队,地址:象山一路16号,电话:0724—888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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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2-21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124号令按照《校车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职责。一是专用校车注册登记管理。专用校车要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二是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三是核发校车标牌。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为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四是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问:公安机关在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中具体要做哪几项工作:
  答: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一是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校车使用许可意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二是严格审核资料和行驶线路。规定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条件时,要严格审核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资料,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问:校车标牌签注哪些内容?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签注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运行路线等发生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问: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公安机关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124号令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问:成为校车的驾驶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问: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具体流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问:公安机关在加强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严格措施?
  答:123号令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三是建立校车驾驶人退出机制。规定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推出了什么便民服务措施?此次又推出哪些服务措施?
  答: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制定服务群众措施等形式,陆续推出了100多项涉及车管服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下发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36个大城市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2010年,下发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要求所有地市建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机动车选号、考试预约、补换领牌证、信息查询等12项服务功能。通过放宽许可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调整工作模式,广泛推广应用了网络、电话、短信以及自助服务模式,形成了以社区服务站、汽车销售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网点的车驾管服务网络,全国2500多个市县车辆管理所,8100多个社区、县乡服务站点,291个互联网、电话平台构建的车管服务网络,有效满足了新形势下群众便捷高效办理业务的需求。
  此次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向县级下放业务、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推行互联网和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考试、放宽大货车驾驶证申领年龄条件、允许营运货车异地检验和营运驾驶人异地审验等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业务?此次修改部令主要是下放哪些业务?
  答:针对大部分县乡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管所或分所办理的问题,公安部于2009年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车辆管理所已经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群众反映办事距离大大缩短,不用再往返几百公里到地市去办理业务,非常方便。
  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大部分县级车辆管理所基本具备了考试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因此,将下放驾驶证补换领、审验业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汽车驾驶证。
  问:为什么要推行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属地化管理服务措施?申请在异地办理审验和检验有什么要求?
  答:伴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往返路途远,耗时费力,成本很高。
  为减轻营运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方便就近办理驾驶证和货运车辆审验业务,123号令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在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允许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此外,将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纳入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交管部门及时提示驾驶人和车主恶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醒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问:为什么客运车辆不能异地备案检验?非营运小型车辆如何在异地办理检验业务?
  答:考虑到客运车辆主要从事点对点运输,通常是往返于登记地和运输目的地,车辆所在地比较固定,因此在登记地进行检验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目前,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在办理申请后,可以直接在机动车所在地验车,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问:为什么要延长驾驶准考证的有效期?
  答:以前,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考试科目合格后,车管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然而,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有难度。为此,123号令将驾驶准考证明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以方便群众通过法规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更加熟练地掌握驾驶技能,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问: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办理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以前车管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123号令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驾驶证,方便快捷;对于申领驾驶证的新学员,在考试合格、参加宣誓仪式的当日即可领取驾驶证。
  问:开展驾驶证考试自助预约服务的优势是什么?
  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要提前预约。以后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更加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预约考试,也避免到车管所办理造成的排队等候,节省了时间。鉴于此,123号令规定车管所要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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