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徜徉在线 于 2012-12-29 12:27 编辑
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通过我市对噪声污染的大力整治,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已大为改善,但社会生活噪声却处于失控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亟待整治。 社会生活噪声,包括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达标,等等。我市生活噪声污染的重灾区在南浦路、武昌大道、明堂体育场等处。有的整天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一年到头,从早到晚,从不间断,比如位于武昌大道的PKOK内衣店(天和家俬城正对面);有的KTV和歌厅,没有采取任何隔音措施,或者隔音措施不达标,还有的KTV甚至建在居民楼内,这些娱乐场所,整天音乐声、歌声不断,直至凌晨。这些社会生活噪声吵得周围的居民不得安宁,白天吵得心烦,晚上吵得无法入睡,既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工作和学习。有的居民多次跟这些商家交涉,甚至报过警,但收效甚微。 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附后),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达标,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依法应受到查处。 为此,特发帖反映情况,请我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生活噪声污染,还市民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