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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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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相当多的单位不跟员工办理社保,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落实执行时,往往不顺利,具体如下:
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人社局非要“符合会计凭证”的工资报表,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对于裁决书、判决书认定的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予认可,使劳动维权受阻。
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问题: 为了保障医保资金的顺利运行,现医保政策一般不允许补缴,这是防止“不生病不办医保,生病了在补缴”,以及“最低缴费年限”,防止在快退休时参保,“退休后依据法律不用缴纳职工医保”,但社保部门一刀切,不问情况,一律不允许补缴,这就对于单位蓄意不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了鼓励,个人认为,只要是补缴没有不当得利,且是单位的过失的话,可以补缴,补缴期间近6个月发生的医疗损失由单位承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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