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社区劳动保障员身份 及劳动合同的 申 诉 社会各界人士: 我们是湖北省鄂州市社区劳动保障员,2003年根据当时的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州市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招聘方案》(鄂州劳社[2003]45号)文件,被正式录用为社区退管员。2005年经(鄂州劳社【2005】1号,《关于规范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文件,转变为社区劳动保障员。2006年11月14日经考核鉴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根据(鄂州劳社办【2007】8号)、(鄂州劳党组社办【2008】1号)、(鄂州劳党组社办【2008】2号)、(鄂州就业发【2008】15号)等文件,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员岗位交流安置工作,现安置在西山街道办事处东坡亭社区劳动保障员,至今,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期间,多次同人社局有关领导协商劳动保障员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和确定劳动保障员身份问题,总是没有结果,拖一再拖。2011年9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到市政府找分管市长毕华市长反映,劳动保障员身份和待遇情况。2011年10月11日上午9点发信访材料到王国生省长的信箱进行上访,但都至今未落实劳动保障员的问题。 各界朋友,今年人社局将劳动保障员同公益岗位人员划为同等待遇,我认为①、在2003年(鄂州劳社[2003]45号)文件,社区退管服务工作人员(简称“退管员”)。 ②、2005年经(鄂州劳社【2005】1号转变为社区劳动保障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简称“社区劳动保障员”)。 ③、 2012年(鄂州人社发[2012]50号)文件规定,原社区劳动保障员更名为“社区人社协理员”。从几这份文件的字里行间,我仔细逐字逐句寻找,根本就没有“公益岗位”这个字眼,只是看到要将社区劳动保障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中发放工资及待遇。作为鄂州市级维权执法的市人社局部门,竞对本单位最基层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人进行“剥削”个人利益。对于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荣的人社局党组,不积极带领全市人民群众走上幸福、和谐就业之路的领导组织,请社会各界朋友严格督促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人社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