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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查找和还原事实真相比司法主持公平正义及时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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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1-18 0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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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十多年过去了,如没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一个一个个案的出现,恐怕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12]40号,《通知》其中指出“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这么一个《通知》内容了。这个《通知》内容既对那些热衷于搞行业保护、违反医学科学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人和部门是一种抨击,又使那些为了这一法律尊严而奔波的老百姓得到安慰。个案往往推动法治。


这起医疗纠纷得到了新闻媒体、电视台、互联网及时传播推荐,警示了社会,预防或免除这类事件的发生。各互联网站的做法各有独到之处,飞天论坛网站对每一个帖子选择有代表性的图片制作视频,作为推荐主题提示人们。济南社区网站将有的帖子挑选更好的版块上帖。


尤其是猫扑郑州网站对该起案件,选择了具有反映该案的两张图片向网民提示,一张是《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另一张是《免除民事责任的几条规定》。就《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来说,这是指令再审时南宁市中医院提供的证据,最值得人们反思的是,此时南宁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是案发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该医院副院长,在该院大厅悬挂的广告牌半身照片下面写着,最拿手的是骨科的黎向锋却在答辩状第3页说“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治愈:对位满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但大家对照看一下漏诊半年之久,该医院照的骨盆平片,右股骨颈已短缩快没有了,哪有“对位满意”之一说,由于黎向锋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其欺骗性不言而喻。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几条规定》,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厅级审判员刘志新为主编编写的《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一书中所提到的有关问题。


一提到司法公正问题,总是离不开这么一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涵义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将这种事实概念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就形成第一个层面上的事实可以认为是“案件事实”,即在过去的或者说历史上的某一时间电点或时间段里面发生的事件,这种事件是在本质上是不可再现的,也就是说案件已经发生,是不可以回到案件发生之前进行过程性的重新观察的,但是这种事实却可以认知,虽然这种认知和事件的本来面目之间是有差别的;第二、三个层面的事实,其实可以统称为“证据事实”,前者可以认为是物证和书证和一些视听资料可以认为是第二层面上的事实,而证人证言、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笔录和部分视听资料可以认为是第三层面上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活动的前提。第四个层面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案件判决的前提,也就是说,法官运用其思维对证据事实进行甄别,选取其中的一部分证据事实来适用法律,这一部分的证据事实也就是“被证实的被相信为真的事实”,姑且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有证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因而,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求是”。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想。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而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定。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


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又有南宁市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据事实也明确,法院怎能以造假的证据作为法律事实判患者何军败诉,又怎能以南宁市中医院给了患者何军20万元“补偿款”去掩盖执法错误。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3年1月16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号


邮政骗码:530022


  


上传图片有: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广西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3.14.jpg 飞天论坛(截推荐主题图为《谈话笔录》):《群众呼声》主题: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jpg 猫扑郑州(截图片:免除民事责任.医院证据3-1):《 论坛 .豫城互动 .百家杂谈》标题.jpg 猫扑郑州(截开端标题最新图文:证据3-1):《百姓杂谈》 2013.1.14.jp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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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2-16 23: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岩松:在今后中国改革发展的进程当中,“公平”这两个字将越来越占据上风。因为改革头三十年来的时候,尤其刚开始我们非常强调的是效率,你看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然后“公平”,可能刚一开始会受到一定制约,因为我们要快速地向前发展,所以效率为先。但是现在改革到了一个转折的点或者一个拐点,对公平更加在意,所以“公平正义”会写进党的报告当中。
  那么在“公平正义”的追求中,法治方面的公平就显得非常非常重要,这是一个社会公平的基石,要让人们有信心。所以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错判,但是法律人都明白一句话,你判对了一百多个特别棒的案件,有的时候一个错判就可以摧毁甚至动摇人们对司法这样一种信心,所以有的时候个别的时间、地点、人物可能会出现一些错判,但是我们怎么样形成一种迅速的纠错机制,能让这样的问题出现了迅速被纠错,而不至于打击和动摇人们的信心,尤其不能影响我们的社会未来在构建“公平正义”追求的目标当中受到影响,它应该是正能量,就是司法的公平一定要成为社会公平正义追求和建设过程当中的正能量,而不是中间出现一些错判等等动摇我们的东西。所以说选择这段声音,就是我相信司法界的人士也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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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论坛(截秦川一青松的第二次回复):《群众呼声》在“媒体查找和还原事实真相比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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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2-23 1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不公正的司法之下,胜诉人是受益者吗?其实也未必。从时间意义来看,司法不公正,对胜诉者仍然是不利的。因为其胜诉毕竟是不公正的,随时都存在着被修正的可能性。不被修正,存在着担忧与恐惧。一旦被修正,以前为此所耗费的精力、时间、金钱都无法得到补偿。曾经的畸形受益者又演变为最终的受害者。即使畸形胜诉的案件永远都不会被纠正,但畸形受益者将不得不面对受害者的责骂,永远背负良知的谴责,以及推卸不掉的道义责任,内心的审判将伴随终生。假若不公正的司法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司法不公正的社会中,今天的受益者就可能是明天的受害者;此案的受益者就可能是彼案的受害者。
其实,不公正的司法,对于受害者,对于司法官员,甚至对于胜诉者来说,都是灾难。因为,我们都无法逃避良知的审判。
       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飞天论坛(截爆料法律保护全文):《群众呼声》这样的《谈话笔录》能受法律保护吗?--.jpg 东湖社区(截投诉爆料:法律保护全文):《民生热线》这样的《谈话笔录》能受法律保护.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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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8-20 16: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13年8月20日播出甘肃省陇西县某卫生院因一妇女产后大出血死亡得到赔偿37万元。当记者采访该县卫生局一位副局长回答说,没有发现卫生院有违规的情况---,记者接着说,反映真实情况的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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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4-4-25 13: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华润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宋林(副部级)不就是王文志等两位记者一年前就实名举报了吗,但却遭到宋林的报复,就是调查遇到阻力,今天华润集团已没有宋林的位置了。不论是谁,地位有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处理,这体现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对王文志等两位记者表示钦佩。
  正义网广西2011年10月8日电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这样的警句,中央领导同志发出晚了,当初的欧绍轩如果他还能清醒地记住这样警句的话,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在广西高院提审庭上,就是南宁市中医院给患者何军的“复函”,却一下打破了十多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僵局”。当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苏明伦(医院干部)接过患者交给的“复函”复印件后,就与在旁听席上的黎向锋(指令再审委托代理人,在医院大厅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面写着最拿手的是骨科,案发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副院长)商讨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潘耀杰法官就说,这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又盖有公章,怎么又不承认了呢?医院委托代理人接过“复函”原件后,这时医院方缩头缩颈,没有昔日的霸气了,只是一个一个哀求声。审判长蒙宏庆提出,三天内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赔偿金额减少一点。可是广西高院的潘耀杰法官在提审庭后对家属说,这是领导决定“维持原判”。如果是这种“领导”决定的话,能做到公正司法吗?如果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一百八十度转弯,另外,哪有拔起萝卜不带泥的事儿?
  “判”的前提自然是“事清责明”,而利害平衡点的确定同样须以此为基础。法院应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只有弄清事实真相,正确掌握政策法律的精神实质,真正做到既有事实为根据,又有法律作准绳,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上传图片有: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飞天论坛(截标题5条:有错必纠、实体有错、愚弄百姓、照镜子、司法公信):《民生关.jpg 华商论坛(截秦川一青松的回复):《群众呼声》在“媒体查找和还原事实真相比司法---.jpg 华商论坛(截秦川一青松的第二次回复):《群众呼声》在“媒体查找和还原事实真相比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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