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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延续十多年的枉法裁判案件 请求给予主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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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2013-1-27 07: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详细,楼主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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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1-31 0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那一年 发表于 2013-1-27 07:41
好详细,楼主用心了

感谢您的关注。
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患者何军被法院判败诉,我们之所以认为法院枉法裁判,是因为枉法裁判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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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3-3-3 0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提到司法公正问题,总是离不开这么一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涵义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将这种事实概念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就形成第一个层面上的事实可以认为是“案件事实”,即在过去的或者说历史上的某一时间电点或时间段里面发生的事件,这种事件是在本质上是不可再现的,也就是说案件已经发生,是不可以回到案件发生之前进行过程性的重新观察的,但是这种事实却可以认知,虽然这种认知和事件的本来面目之间是有差别的;第二、三个层面的事实,其实可以统称为“证据事实”,前者可以认为是物证和书证和一些视听资料可以认为是第二层面上的事实,而证人证言、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笔录和部分视听资料可以认为是第三层面上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活动的前提。第四个层面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案件判决的前提,也就是说,法官运用其思维对证据事实进行甄别,选取其中的一部分证据事实来适用法律,这一部分的证据事实也就是“被证实的被相信为真的事实”,姑且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有证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因而,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求是”。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想。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而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定。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
    上传图片有:(难道以下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事实吗?,是权大于法,或者是权钱交易?)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扫)右髋活动不利 南宁市中医院X射线检查单 1999.1.15.jpg 截图:(扫)右股骨颈变短 股骨上移 南宁市中医院X射线检查单 1999.1.15.jpg.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 1999.2.24.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1999.1.27.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给何军的信函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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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4-6-18 12: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06月14日14:59 东方法眼
有位法律人王俊说,是否在既定法律规范之外新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分法官释法与造法的根本标志。在一定意义上,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释法的过程。法官释法,不仅关系到眼前案件的案结事了,而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推进和法官释法权的取得,法官释法更会关系到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但是,法官造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又给法官的释法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法官造法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不能任其发挥。那么,准确把握法官释法与造法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五个是否”来把握法官释法与造法的界限,以期对法官的释法行为作出有益的规范,从而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中一、是否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谈到是否在既定法律规范之外新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分法官释法与造法的根本标志。权利与义务是既定的法律规则所赋予的,是不可以被随意改动的,表现在法官释法的领域,就要求法官释法时要严格遵守既定法律文本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并维持这种设定的稳定性,创设权利义务关系无疑就是摒弃了既有的法律规范而另立门户的造法行为。正确的路径选择应当是,当法律文本规则的适用不会与现实生活和人们的合理预期严重违背时,是不允许法官规避这种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造法予以适用的,因为这种创设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对立法权和法律权威的蔑视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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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西南宁市 2014-6-18 12: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法〔2014〕1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9日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12日第04版
  《通知》提到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在不断深化,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扎实推进。从开展活动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值得一看的中央电视台13频道2014年6月9日零点25分《面对面》20140608 吴春霞:“被精神病”的女子
  2008年吴春霞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被辖区民警抓回拘留10天,被送进精神病院132天,并决定劳教一年。为讨个说法,吴春霞能告赢精神病医院、周口市公安局,并手持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高兴地站在河南省高院大门口照了一张照片,不就是说明我们司法公正、社会的进步吗?
  在南宁市中院指令再审庭上,南宁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中除了有该院法律顾问外,值得注意还有一位委托代理人黎向锋(在医院大厅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面写着最拿手的是骨科,案发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副院长),就是他提供的答辩状中提供了造假证据说,患者何军右股骨颈骨折符合治愈标准,对位满意:伸髖正常,屈髋超过90°---。此时,审判长黄新革在造假证据面前不仅不主持公平正义,反而,听到我开始就直截了当说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发言后,没有任何提示,火冒三丈,吼叫起来:你再讲,把你轰出去。两次打断我的发言,不准我发言,幸好有三位记者在旁听席旁听。由于审判长黄新革态度蛮横、脸难看,致使南宁市中医院医院委托代理人黎向锋很霸气十足。以往在庭上,对法院这块都放到最后,尽量少提,后来,发现法院背后有司法腐败,法院敢于违反法律、法定程序,提出“中止审理此案”,我不得不讨个说法。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然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而司法腐败存在问题不解决,怎能做到“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发布:2014-03-25 11:41:2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标题:严查司法不公背后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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