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给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官员对我说的话:“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不需要程序。”“那行政复议决定书上,为什么要告诉我如不服15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为什么要告知救济权,难道说你们作出的这个决定书,事实不清楚?”“救济权不是程序。” “鄂城区教育局公告撤销的是教师资格证书而不是教师资格,教师资格与教师资格证书不是一回事,因此撤销你的证书时是不需要听证的”。“教师资格证书难道不是教师资格的载体?”“我不是学法律的有些问题跟你解释不清,你自己完全可以去找律师咨询,不要在这里与我纠缠不休。” 让人不解的是,不是学法律的为什么在法制办工作,并且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将撤销教师资格列为教育行政处罚之一种,依据其中第4章处罚程序与执行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