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国志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身份证号422431195404112113,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胡集镇金山村六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谭习花 1951年10月22日,生于湖北省,宜城市.
我丈夫对此判决不服在判决书回执一签“不服,要上诉”,但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审判长寇飞利用哄、骗等手段,剥夺我丈夫上诉权利。其手段如下:
寇飞对我及丈夫说:“上级法院基本上都会维护下级法院的判决,你上诉也没啥用”。他还说“只要你丈夫写个不上诉承诺书和准备人民币伍万元钱,到时给你丈夫搞监外执行。”而且这个事故中你丈夫按道理不是主要责任。我和我丈夫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老实憨厚,信以为真就写了所谓的“承诺书”也没有上诉,并准备了伍万元钱,寇飞利用我及我丈夫们忠厚善良及法律意识淡薄空子,拖过了上诉期。(判决书上规定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书是2012年12月29日下达的,2013年1月24日对我丈夫执行的。导致我丈夫下放队服刑,我丈夫的正当权益(上诉权),并没有得到维护。
在此我们全家人对此无良法官无可奈何,特请有正义人士和相关部门给予帮助,在我丈夫交通肇事事故中还有一方责任人焦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我丈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实刑,现已下放队。我们不解的是: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国志、焦王军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何我丈夫多判了六个月,还是实刑?寇飞解释说“焦王军出钱了,被害方谅解了,所以才少判和判缓刑。”难道法律和道德标准是金钱来衡量的吗?我们也可以想办法出钱啊?难怪有人说也许:“寇飞收了被告人和原告的钱,找一个不懂法的来当替死鬼”。我丈夫是个残疾人,没读过书,又不懂法,患有多种疾病长期在吃药打针,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下,如发生人身意外,我又该找谁讨要说法?
对于寇飞这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就没有人管吗?法律是公正严肃的,他剥夺了我丈夫的合法权益,用金额来作为案件的审判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符合人民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用哄、骗的手段来办案,我们不服!难道拖过了上诉期就没事了吗?
恳请相关领导、部门和全国人民给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