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浙江
- 精华
- 0
中士
 
- 积分
- 421
IP属地:浙江省宁波市
|
发表于 浙江省宁波市 2013-2-1 16: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预算体制
1980—2000年,武汉市财政体制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一是1980—1984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级分税体制;二是1985—1993年计划单列的财政体制;三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按照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决定从1980年起对武汉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收支基数以1980年预算收支指标作为包干基数。1980年市财政总收入任务为119 985万元,其中:固定包干收入基数为47 710万元,包干支出基数为19 239.28万元,包干比例定为:固定收入留成40.33%,上交省59.67%,工商税全部上交。
1981年,省财政对市财政分成比例调整为:固定收入留成28%,上交省72%,调剂收入(即工商税)留成10%,上交省90%。由于调整了财政收入的分成比例,原规定工商税收实际完成数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在年终决算时给市10%的分成同时取消。
根据省财政对市的财政体制,市对原武昌、汉阳两县从1980年起也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市对区试行“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核定下拨,超收奖励,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1年,市对区县的财政体制仍维持上年的不变。
(二)总额分成
1982年,省财政对市财政采用“总额分成”的办法。按照1980年省核定的收支包干基数换算,总额分成比例确定为17.17%,上缴省财政比例为82.83%。其收入实际完成数比上年决算数增长的部分,由省在年终决算时给10%的分成,原定工商税分成10%同时取消。
========================
看看到底是哪个养大了哪个,呵呵{:soso_e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