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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3-2-1 2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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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省财政对市财政采用“总额分成”的办法。按照1980年省核定的收支包干基数换算,总额分成比例确定为17.17%,上缴省财政比例为82.83%。其收入实际完成数比上年决算数增长的部分,由省在年终决算时给10%的分成,原定工商税分成10%同时取消。
同年,经省决定,从1982年起,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建设资金,由原包干基数中剔除,改由省直接管理,相应调整了市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收入基数调整为107 240万元,支出基数调整为16 967.9万元,留成比例相应调整为15.82%,上缴省为84.18%。
1983年,省财政对市财政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 财政收入原包干基数107 240万元调整为104 353万元; 支出包干基数调整为15 289.9万元;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14.65%;增长分成比例由10%调增为12%。
1984年,省财政对市财政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新洲县和黄陂县1983年分别由黄冈地区和孝感地区划入武汉市,基数也相应从1984年划转。省对市的收支包干基数调整为:收入基数106 937.8万元,支出基数17 313.4万元,总额分成比例由上年的14.65%换算为16.19%;上交省的比例由上年的85.35%调整为83.81%,增长分成比例由12%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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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到底对武汉有何投资,可以把武汉当抽血机器盘剥至此?居然还有一些不清白的说武汉的成就是湖北省养鱼的,简直是划天下之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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