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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情人群体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社区文明建设,保障各项社交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情人,是指本着自愿原则因为感情而非金钱利益而长期交往约会但无意共同组成家庭的自然人和为其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社团组织。
第三条 情人从事社交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情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民政舆情管理机关负责对情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情人的开放式登记管理;规范管理社交行为,指导情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情人的基本条件: 1、有谋生本领和稳定工作,经济上不依赖对方。 2、不谋求与对方组织家庭及生育后代。符合这两个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登记证书取得资格,成为情人。
第七条 情人是时代的产物,是男人女人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必然需求。 情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以谈情为主,偷情为辅,做到有品位,有激情。
第八条 双方要有正当职业,以保证谈情说爱之财务开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以赢利为目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索取钱、财、物,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数额巨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第九条 想象力丰富,会编故事,要求生动形象,幽默风趣又不露馅,若露馅,能应对各种形式的检查。能够在配偶面前瞒天过海。
第十条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不干涉对方自由。遵守游戏规则,吃醋也不表现出来。尊重家庭完整,互不干涉家庭内政。即使情深似海,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逼婚。
第十一条 防患于未然,及时销毁电话通讯、短信、电脑聊天记录、照片等有关谈情说爱的证据。
第十二条 妥善安排安全隐秘的约会地点和场所,一旦遇见熟人要迅速撤离,并及时变更下一次约会地点。
第十三条 为防止丧失神秘感、新鲜感,不得探询对方的隐私机密,不得跟踪调查对方的自由行动。
第十四条 要切记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有了情人不要在人前人后炫耀或抱怨,若在公众场所相遇,要视对方为陌生旁人,切忌眉来眼去,更不可有拥抱、接吻等过激行动,以防暴露两人的暧昧关系。
第十五条 做好避孕措施,只上床不怀孕。
第十六条 在被人怀疑、议论时,要镇定自若,学会狡辩。即使受到刑讯逼供,也要铁嘴钢牙,打死也不承认。
第十七条 若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时做到家庭第一,要互谅互让,不去骚扰对方家庭,好说好散,和谐分手。
第十八条 肉搏期间禁止拍照等形式公开传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社区,实施细则由论坛制定,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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