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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西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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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级法院都是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判患者何军败诉的。说明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已不符合“将调解和判决置于同一诉讼程序”的原则。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第12条中规定“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的规定。十多年过去了,现在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既不是一般再审案件,又不是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那么,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还能说是将调解和判决置于同一诉讼程序吗?
从这一《谈话笔录》不难看出,一审法院的法官对家属提出的“患者何军由于南宁市中医院漏诊,致使右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南宁市中医院在复函中也承认了的,不是广西高院说的‘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医院医疗过错’”。由于法官难以认同,法官们就回避家属、委托代理人(何军父亲)、监护人(何军爱人),而单独找何军谈,何军不得不临时请律师,这就是《谈话笔录》出现的“在场人”。
仅仅2012年3月16—22日几天时间,就将十几年的矛盾“化解”了,这只不过是法院以息事宁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在当事人中,是变形、扭曲了的,其内容、结果都是违反宪法的,要无过错的南宁市中医院去给钱,无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20万元“补偿款”的数额确实不是一个小数字,但为什么既封不了嘴,又捆不了腿?只不过是法院臆想以调解掩盖虚假诉讼而已。
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难道法院能以南宁市中医院给了患者20万元“补偿款”就能去掩盖法院的违法行为吗?从程序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造成法院裁判不公的原因只有两种:一是适用实体法律错误,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操作违法。前者是依法改判的理由,后者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对于这样的一份《谈话笔录》,我们真是想不通,但至今得不到法院的回复。由于《谈话笔录》违反原则和违法,你对《谈话笔录》要想申诉,但到底该向谁提出申诉?我们无所适从,这样的《谈话笔录》能受法律保护吗?我们请求法院依法纠错并给我们一个答复。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3年2月20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号
邮政骗码:530022
附注:谈话笔录
时间:2012年3月22日下午
地点:领东尚房20楼2001房(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谈话人:汪冬青、陈云萍
被谈话人:何军
记录人:莫雪花
在场人:庬才友(律师)
汪:今天我们来是根据你原来提出的20万元的补偿方案,我们经过做南宁市南宁市中医院的工作,南宁市中医院同意支付20万元的补偿款,并已将该款转到我院(一审法院),现在我们将20万元的支票带来,你拿到20万元的支票之后,要按原来的承诺作息诉罢访的表态并出具收到20万元的支票给我们。同时南宁市中医院要求,你们收到这20万之后不能再就你们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再做任何形式的上访。
何军:感谢兴宁区法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同意南宁市中医院支付我20万元补偿款后,我不再就与南宁市中医院的医疗纠纷提出任何形式的要求,承诺对该案息诉罢访。
汪:好的,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何军
2012年3月22日
附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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