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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3-2-26 1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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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和大家好!昨天楼主已经跟我联系了,我也跟他解释并协调解决了。在这里我还是想把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给大家解释一下,避免因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引起的误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的法律含义,一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首先是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车损2000元之内,伤者住院抢救10000元之内);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也只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是故意的。
那么回头再看这起事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程度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交警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赔偿仍旧由车方的交强险中承担。这就是两个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分开的,前者是对引发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后者是不完全按照前者而执行的。希望大家能理解。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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