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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名向公安部举报武汉市公安局钟源警察涉黑、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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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2-25 19: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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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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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中国共产党党中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武汉市公安局钟源所长涉黑、伪造证据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武汉市公安局没有执行法院判决,钟源继续担任派出所所长。请党来查处。
已实名向公安部网站中“打黑除恶举报信箱”举报钟源涉黑、伪造证据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该信箱查询名称为guozhihua00,密码为197539  。

  控告人: 姓名:郭志华 出生年月日:19xx年x月x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0111197306197374 工作单位: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家庭住址:武汉市武昌区xx花园xxx-x-x01
  联系方式:xxx
  第一被控告人:
  姓名:涂忠桥 性别:男 工作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马房山派出所
  职务:公安民警
  第二被控告人:
  姓名:钟源 性别:男 工作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马房山派出所
  职务:原马房山派出所所长
  第三被控告人:
  姓名:陈宏保 性别:男 工作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
  职务:原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纪委书记
  第四被控告人:
  姓名:梅艳珠 性别:男 工作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
  职务:原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局长
  控告事项:
  ㈠涂忠桥在办理“凶手吴建峰组织三人欲杀害控告人郭志华,及把受害人打成颅脑损伤并伴后遗症,而且打成精神分裂症现接受治疗3年”案件中渎职、涉嫌受贿办黑案。
  ㈡钟源指使马房山派出所民警曹副所长、张勇刑侦民警伪造证据,钟源涉嫌向陈宏保行贿。
  ㈢陈宏保涉嫌在该杀人未遂案中受贿。
  ㈣原梅艳珠局长渎职,在查明该刑事案件后,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
  事情经过:
  2003年1月18日,控告人XXX受李云鹏陷害误入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考场大楼,李云鹏是卖药的,他当时给了个食物我吃了,因为是熟人,我放松了警惕。当时,考试迟到了5分钟,吴建峰让我进了大楼,我没有进考试教室,我是本科学历,不是研究生,又没有收李云鹏的钱,笔和身份证都没带。后遭武汉理工大学原研究生处长吴建峰组织三人殴打头部重击二拳。当时打人的凶手扬言要杀了我,我说打得快不行了,他们才没动手,他们杀人未遂的原因是我跑到工具室躲着了,我躲着是因为受到吴建峰的威胁,他说要叫保卫处打我,并把我关进保卫处半个月。他们有杀人动机、有杀人未遂的手段。后来,我写了个东西交给了当时在考场大楼执勤的民警,民警查看了考场监控录像,发觉我没进去就让吴建峰放我走。我走时,大门口老师说:“我被打冤枉了,是吴建峰组织的,是民警指使怎么打、打哪里,打重了脱不了胡,打轻了便宜了他。民警和吴建峰威胁在场目击人说以后谁来调查都不许说实话,否则一枪打死他。”
  受害人出来后,打110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马房山派出所涂忠桥及另一女民警接警。当时2民警跟我到武汉理工大学调查,保卫处的人先给涂某一包烟,并说晚上再给“烟”到涂忠桥(晚上的这包“烟”估计是钱),正是晚上的这包“烟”导致了公安局故意压案2年不办。后被害人不断到市公安局上访,2005年原原马房山派出所所长钟源指使马房山派出所民警曹副所长、张勇刑侦民警、涂忠桥伙同凶手吴建峰伪造证据,找苏州顶包,致使吴建峰违纪违法后逃避处罚。2005年钟源涉嫌向陈宏保行贿,05年作为文保分局纪委书记陈宏保来到马房山派出所调查,说钟源所长你们怎么能做这种事情,你们的孩子自己怎么不舍得打,然后钟源用信封装的钱,带了一个鼓鼓的包,他们一起去喝酒。过了几天,我到省公安厅上访前,我跟陈书记打电话,陈书记说:“要命啦,完蛋了!老子以前收钱,案子都摆平了;这次收了钱,案子却摆不平。没想到,这次要栽在这个手上了。”
  2005年,我上访到湖北省公安厅,省厅副厅长接访,省厅信访负责人口述武汉警方及其领导已卷入此案。2005年,受害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不作为、乱作为。文保分局局长梅艳珠及代理人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供伪证,被害人第一次报案材料被钟源、涂忠桥撕毁,涂某模仿受害人笔迹及指纹重新做了份笔录,而且后面做的笔录都是伪造的。钟源伪造证据准备向武汉市公安局立二等功,后被省公安厅、江汉区人民法院查出是伪造的证据。
  2008年-2009年,我找武汉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的领导介绍:还有追究吴建峰违纪违法的权利,应将涉案民警调离公安系统。
  2011年,据我的科长柳xx介绍,xx领导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中院法官告诉武船领导:“XXX说的是真的,公安局做的是假的。”
  证据来源:
  ㈠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2006年行政案件初审判决书(法医鉴定、病历复印件都给法院备案了)。
  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行政终审判决书。
  ㈢武汉理工大学纪委(电话027-87651423)留有一审、二审判决书(他说检察院去调查会提供)。
  ㈣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案卷系伪造的,并被采信,该行政案卷在江汉区法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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