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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13-3-1 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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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2.7万元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海剑认为自己是抢劫罪,不是爆炸罪;称抢劫是目的,爆炸只是手段。 押进法庭,他的父亲、妹妹忙喊“海剑”。王海剑瞄了一眼,从手铐中竖起一个指头,做出的竟是示意安静的动作。此后,5个多小时的庭审,他也没向旁听席看一眼。对于爆炸案的组织、目标选定,王海剑称由王伟负责,自己只是动手的, 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中,王海剑一直都承认是自己引爆炸药,但竟当庭翻供:“这一切都在王伟的安排下,我是受他的胁迫!”自己只想图财,不想害命;案发时天黑,自己视力不好,看不清周围有没人;为减少损失,事前自己还将放置的炸药取走不少,且炸药只用塑料袋包裹,没有放碎片,目的是想震晕押运员;当时因紧张误摁按钮,引爆了爆炸装置。
王海剑随后回顾了他与王伟的相识过程:2010年底,王伟到我的店里买电视,我们就这样认识了。他说搞爆炸物能赚钱,我相信了他,开始研究炸药。后来我搬到了王伟的住处,把同乡王安安也从广东叫来了。刚开始做炸药是为了出售,王伟说大冶那边有很多矿,需要炸药,我就去做了。2011年6月20日,我在测试炸药时操作失误,雷管爆炸,自己将左眼炸伤失明,脸部毁容,随后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身上钱财所剩无几;加上我们大量生产炸药了以后,王伟又说现在盯得紧,不好卖,当时我的钱基本上已经全部投进去了,我们就想通过爆炸来搞钱,搞金库太复杂,后来我们决定搞银行。
开始我们的分工是:王伟出思路,我负责实施,王安安负责抢劫,抢了后运到王伟家中,由王伟负责接应。在王安安走之前,我们预计按照我4王安安4王伟2分成,他走了后,分成计划变为我4王伟4王安安2。”
2011年8月的一次试爆,在下钱西村长江职业学院门口的建行,结果测试结果不好,人多车多,干扰太大。这次试爆,一是为了试炸药,二是王伟说要试一试王安安是否有胆量干这个。后来王安安很害怕,睡觉总是说梦话,很吓人,我和王伟就叫他走了。炸药进行了改良,此后的4个月测试了10余次,大部分都成功了。
王安安走了后,王海剑心里也受到极大打击,为了平复心情,锻炼胆量,他开始看电影,从电影中找灵感。2011年11月20日,又一次爆炸失误了,王伟大发脾气,他向我挑明:爆炸罪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我当时震惊了,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顶多3年。王伟还说“你这事到了现在必须得干,要不然我就去告发你,这事干得好了就是无头案,干的不好我也不举报你,你没有退路了,不干不行。”具体的爆炸地点是王伟选择的,是他在网上用谷歌地图搜好的,爆炸之前,他还给了我600元钱买原材料。
庭审中,审判长提醒他看看左前方,那里坐着两排死伤者的亲属和他们的代理人。“我对不起他们,我就是个混蛋,”王海剑说。
王海剑回顾了案发时的过程:2011年12月1日凌晨,他将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压在两袋水泥下面,并放上了“施工材料勿动”的纸片。早上,我没敢动,错失了一个机会。刚开始炸药一共15斤,下午取走了10斤,只留下了5斤。我是图财,并不是图命,不想害人。我的炸药并不是用雷管装的,而是用塑料袋装的,只会产生气浪,将人震晕,雷管是有碎片的,威力很大,用塑料包装威力大大减少。我的爆炸物之前经过计算,有效距离是4米,但当时运钞车停的位置离炸药有6米远,我站在一个柱子后面,觉得炸药可能不会对运钞车造成伤害,我看着运钞车,手直发抖。我注意力完全在运钞车上,同时戴着黑色眼镜,戴着头盔,一只眼睛失明,可视角度只有30、40度,根本没注意到旁边的人。手一抖,握着遥控器的手又是贴着裤兜,一下子按错了,就爆炸了。
到了王海剑自行辩护环节,他的情绪稍稍有些激动:我触犯了刑法,罪该万死,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引爆炸药的,我连鸡都不敢杀,更何况杀人,把我作为主犯,我不同意,我只是个动手的。我认为这从头至尾都是一个圈套,从2010年底遇上王伟,到他叫我做炸药搞钱,再到他说炸药不好卖让我炸银行,全部都是王伟一手策划。作案也是他提供的思路。王伟说自己没参与策划,因害怕中途退出。王安安也称因害怕离开了武汉。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王海剑死刑,立即执行;建议判处王伟、王安安10年左右有期徒刑。王海剑最后陈述中说,希望家人代为赔偿受害人,请求法庭把自己和王伟、王安安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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