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仙姐姐2 于 2013-3-4 08:54 编辑
本人熊新星,男,1985年10月份出生,系湖北省浠水县洗马镇柏树村人,职业系务工人员. 2010年5月12日,我与同乡15名务工人员一起赴蒙古国“中国独资中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工.同年9月3日下午两时许,我与同组员工岑学建,蔡云胜三人被公司安排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市第十一小区十字路口的工地上,拆卸一排严重裂缝的危墙。 拆墙过程中,公司员工岑存因事路过工地,顺便帮忙拆墙。约三时许,被拆的危墙突然倒塌。由于地处五楼我们无处逃生,三人当场被砸,造成了一死二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本人腰、胸等多处骨折,处在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公司见状后将我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由于伤势严重,治疗三天仍未见好转。 因蒙古国医疗条件及设备极为落后,治疗医生要求将我和蔡云胜转回国内治疗。公司领导得知消息后,因害怕高额医疗费而拒绝转院。公司员工得知消息后进行了罢工抗议,公司才不得己将我们转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待伤情稍为稳定后我又转入武汉同济医院继续治疗。由于医疗费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治疗稍有好转后被迫出院,现己回家瘫痪在床。经申请司法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被确定为一级伤残,且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本人出国到公司务工,是经过公司员工岑国新(系同村老乡)邀约而去的,我的出国手续等都是岑国新办理的.办理出国护照时是以因私出境办理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务工是要经过国内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公司招工未经过此程序。 2010年5月12日,我们一行15人与公司代表邓卫成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书,我们签完字后,邓就马上收走了,务工者手上什么手续也没有。由此知道,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是多么处心积虑的。 我发生工伤事故后,欲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由于未掌握直接证据,请律师不愿意代理,打官司不知道哪个地方的法院能受理我的起诉。 本人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约四十余万元,公司经理金锦明(浙江人)等人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大部分己经支付,但本人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和被拖欠的工资等,公司拒绝支付。 此次工伤事故的发生给本人及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我己瘫痪在床,生活不能处理,每天需要180元的医疗费才能维持生命,爱人因为要护理我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两个小孩子大的3岁,小的1岁也要人照顾和抚养。父母年事己高,且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费更无力关照我。 本人在万般无奈情况下,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本着执政为民的思想,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帮助我的家庭走出困境,并且避免某些不良公司侵害务工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以便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和谐。 此致 受工伤者:熊新星 0713-4810109 |